香港政改的艱難歷程
民主發展是循序漸進的。政府提出政改方案,意在推進香港的民主化進程,為何又備受爭議呢?為了解答一些讀者的疑惑,陳弘毅向記者介紹了香港政改背後的來龍去脈: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香港政治體制的發展,是隨時間演變的,它並未把選舉體制固定化,要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循序漸進,最終達到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雙普選。
香港回歸後的頭十年(1997-2007),《基本法》規定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產生的辦法,但是對於2007年之後選舉的具體辦法,《基本法》則沒有規定,所以才出現了“政治發展”的問題。這一問題在2003年之後,變成具有爭議性的課題。
反對派主張儘快舉行“雙普選”。建制派則認為要循序漸進,不可一蹴而就。
2004年,人大常委會作出對《基本法》的解釋,說明香港要改變選舉制度,需要怎樣的程序,也就是被稱為“五部曲”的五個步驟。當年人大還決定2007和2008年的選舉不可實行雙普選,但是可以改變選舉辦法。
2005年,行政長官曾蔭權提出新的選舉辦法的建議,但有關方案被立法會否決。
2007年,人大常委會在考慮過曾蔭權提出的報告之後,決定2012年香港仍不能實行雙普選,但選舉制度可以變得更民主一些。決定也提到,2017年香港可以實行行政長官普選,並在其後實行立法會全部議員普選。
根據以上的決定,曾蔭權現在提出一個2012選舉的方案,比原來的更民主一些,符合“循序漸進”的原則。
新方案增加了民主成分
陳弘毅指出,目前的政改方案,確實增加了現有的選舉制度的民主成分。
在他看來,“民主成分”的標準是“廣大市民有機會直接或間接參與選出的民意代表是不是在比例上有所增加”。如果普選成分有所增加,就符合循序漸進並最終實現雙普選的原則。
政改方案有兩項核心內容。
一是立法會從60席增加到70席,地區直選和功能組別選舉各增加5席。其中新增的5個功能組別議席,由(普選產生的)民選區議員互選產生,委任區議員不准參與。陳弘毅算了算這筆帳:“根據新方案,立法會中具有普選成分的議席,從本來的50%增加到60%。立法會中無疑增加了民主成分。更具體來說,如果市民認為某政黨或政團在服務市民和反映他們的意見上最可靠或表現最佳,他們可以在下次區議會選舉時投票給該政黨或政團的候選人。如果某政黨或政團得到較多市民的擁護和支持,它便可以通過其區議員把自己的代表推選進立法會和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這樣,這個獲得較多市民支持的政黨或政團便能在立法會和選舉委員會裡發揮更大的作用,把其支持者的意見帶進立法會和選舉委員會。由此可見,政改方案的實施有助於廣大市民的心聲在香港的政治架構中得到更有效的表達。”
二是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從800人增加到1200人,四大界別(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社福及宗教界等、政界)同比例增加。其中政界新增的100席中的75席分配給區議員,由民選區議員互選產生。對此,反對派質疑稱,被否決的2005年政改方案曾建議選舉委員會由1600人組成,全部區議會議員(包括委任區議員)都能進入該委員會,相比之下,現在的方案是否反而退步了?陳弘毅解釋:2007年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之後,特區政府有了新的考慮--由於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提到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時,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需要設一個“提名委員會”,其構成需參照原有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為了讓2012年的選舉委員會順利過渡到2017年的提名委員會,它的構成就不可以跟原有的出現太大差異,因此就保留了這四大界別原本的構成。因此,2012方案並未出現倒退,而是在選舉委員會中增加了民主成分。
另一個備受爭議的是功能組別的存廢問題。反對派要求全面廢除功能組別。其實,特區政府的態度早已明確,並且承認了現在所用的功能組別的選舉方式,不符合“普選”的定義。何為“普選”?政府的說法是:符合普及和平等原則的選舉。至於未來究竟將逐步改變還是廢除現有的功能選舉的辦法,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涉及面很廣,有待進一步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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