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中12月22日電/第四次海協會今天簽署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全文如下:
為維護海峽兩岸漁船船主、漁船船員正當權益,促進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在符合雙方各自僱用漁船船員規定下,進行近海、遠洋漁船船員(以下簡稱船員)勞務合作,並對近海與遠洋勞務合作分別採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二、合作方式
雙方同意兩岸船員勞務合作應通過雙方各自確定的經營主體辦理,並各自建立風險保證制度約束其經營主體。
三、契約(合同)要件
雙方同意商定船員勞務合作契約(合同)要件。
四、權益保障
(一)雙方同意保障船員以下基本權益:
1. 船員受簽訂契約(合同)議定的工資保護;
2. 同船同職務船員在船上享有相同福利及勞動保護;
3. 在指定場所休息、整補或回港避險;
4. 人身意外及醫療保險;
5. 往返交通費;
6. 船主應履行契約(合同)的義務;
7. 雙方商定的其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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