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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學者。(中評社李文輝攝) |
薩摩藩深恐在冠船來琉冊封之時或中國難船漂至琉球之際,中國冊封使節或漂流者自琉球人的生活習慣,識破琉日的不正常關係。因此,乃於明朝萬曆四十五年(元和三年,一六一七年)規定:
生於琉球國者,不得蓄留日本式鬚髮,不得更著日本人衣裳,既已為者,當即時停止。有違此指令,模倣日本人之模樣者,於調查之後,當科以刑罰。
薩摩藩更於明朝天啟四年(永寬元年,一六二四年)再次強調:
姓名衣服,不許模倣日本,不許接納他國人。
明清交替之後,薩摩藩懾於滿清韃靼威勢,深恐琉球人在無意中洩露了琉日曖昧關係。因此,在清順治六年 (慶安二年,一六四九年)復規定:
在韃靼人之前,不可露出琉球人與日本人相識痕跡。
到了十八世紀中葉以後,日本方面為了維持其繼續搾取琉球的朝貢貿易利益,琉球方面則為了保護其王國長存不亡,日琉雙方均希望中琉封貢關係能夠繼續維持。因此,日琉雙方不約而同進一步推動其隱瞞薩摩藩監控琉球的對華隱蔽政策。根據薩摩藩自述其公開支持琉球為中國屬藩的態度,如次:
琉球雖云為我兼領之地,然公開上為唐土(中國)封爵之國,與皇國封域內者名義不同,附庸我藩止於日本國中之事也。
也就是說,竊佔中國屬國琉球,據為附庸之事,雖可聞於日本,但在“中華世界帝國”的國際體系上,乃宣揚不得之事。薩摩藩甚至更進一步表示:
勉強壓制琉球,及於干戈,則速招禍亂,或危及邦家,故隨時宜乃無事之計。
換句話說,德川幕府若要長保幕藩體制國家的安危,薩摩藩若要長保自藩的存亡,因為國勢弱小必須避免與強大的中國=韃靼清朝決戰;要避免與中國決戰,只好採行隱瞞中國的隱蔽國策。
四、國際秩序原理的衝突—《中華世界秩序原理》vs. 西洋近代《國際法》秩序原理
1、中日適用法理的態度
明治日本根據西洋近代《國際法》秩序原理的〈實效管轄領有論〉,向中國提出琉球歸屬日本的主張,中國則以《中華世界秩序原理》的〈以不治治之論〉,加以反駁。同治十三年(1874年)中國政府曾向日本政府聲明,稱:
萬國公法者,乃近來西洋各國編成之物,並未特別記載我清國之事。因之,不採其論,以正理熟商可也。
因此,光緒四年(1878年)中日談判琉球歸屬事件時,清朝首任駐日公使何如璋曾向日本外務省抗議,稱:“每次皆引用他國法例,至感困惑”。自此一語,足見清朝不願在琉球歸屬問題上適用西洋近代《國際法》原理。何況,琉球歸屬紛爭是一場經日本刻意部署後,所發生之“中西國際秩序原理衝突”的陰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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