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2008年5月20日馬英九“總統”上台至今,海基會與海協會已舉行了十次高層會談,總共簽署了21項協議。作為兩岸事務的主管部門台灣的陸委會與大陸的國台辦也舉行三次的首長層級的“王張會”,雙方也建立起制度性的聯繫機制。這些攸關兩岸民眾切身權益的事項簽署與落實,與開啟官方直接的互動與交流,不僅標誌著兩岸關係從以往“單向”、“間接”、“局部”、“短期”;逐步邁向“雙向”、“直接”、“全面”、“長期”新的歷史性里程碑;也促成了兩岸人流、物流、金流的正常雙向交流,這不僅讓台海的和平穩定得到國際社會正面評價,更得到多數兩岸民眾的肯定。
無庸諱言的,當前兩岸在面對台海和平議題,值得關注的是雙方究竟把和平當成是手段或是目標?目前兩岸執政當局對於“和平發展”有共識,對於“和平統一”並無交集(大陸和平發展係以和平統一為唯一目標,但台灣由於主張統一者目前係少數,因此並非以統一為目標導向);對兩岸協商以“九二共識”為基礎有共識,對於“一個中國”表述尚無完全交集,對於兩岸的分裂主要源於當年“國共內戰”所致有共識,但對解決當前兩岸分治的政治現實是否沿用國共“內戰思維”處理敵對狀態則無交集。當前面對兩岸政治議題,如何抓住“共識”,擱置分歧,藉由共識的深化逐步消除分歧殊為重要。
正視政治現實與建立政治互信同樣重要
當前兩岸關係雖然與一般分裂國家或國際上敵對雙方的主客觀情勢有所不同,但任何政治性議題的談判或是簽署和平協議的商談,首先必然涉及到兩岸的定位議題,只有在政治定位上取得諒解、默契或是共識,方能進行政府間或是政府正式授權的談判與協議簽署。兩岸的定位對內涉及到各自的憲法法律規約與政治現實環境的雙重制約,對外涉及到國際法與國際政治現實的規範。因此思考兩岸關係的政治定位自然不能悖離這兩個內外層面的雙重考量。
就台灣而言,主要是指“中華民國憲法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就中國大陸而言,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反分裂國家法。依現行雙方各自憲法與法律定位,除非通過各自修憲修法,否則台海兩岸關係顯然難以被定位成正常的兩國關係”,也非上下隸屬或從屬的一國內部關係。
眾所皆知,“兩岸彼此間的定位紛擾爭論主要來自國家主權的宣示與政府管轄權行使長期無法競合”。在國際間,一般國家由國家與人民所行使的主權與政府所行使的統治權或有效管轄權,應該是合而為一的,雖然兩者可能存有落差(通常是因戰爭或內亂狀態所致),但“以兩岸雙方對於主權與管轄權長達65年無法競合一致”,卻是讓雙方各界難免存有不同的認知。
一般認為,在兩岸關係可能發展的各種定位中,如果依“趨向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如國協、歐盟、統一前的兩德或目前的兩韓);“非國與國之間關係也非從屬於一國之關係”(如當代國際法下自治聯繫Free Assoication關係,或波多黎各與美國關係);“從屬於一國之國內關係,但中央政府控制程度不同”(如聯邦制、自治區、一國兩制),等三大類型而觀。如果依兩岸現狀定位係屬非國與國的特殊關係出發,北京所期待的目標是兩岸是否同屬一中框架,以此作為建立政治互信的關鍵,逐步推動體現有從屬的一國關係,以達最終完成統一,兩岸的關係只是在自治權上有差異;而台北所重視的是“尊重過去歷史事實,正視兩岸互不隸屬的政治現實,依循憲法與增修條文架構,台海未來走向取決於絕大多數台灣民意決定”。兩岸在法理上與民意上的落差,仍需進一步溝通與強化來縮短彼此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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