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積極建構具有兩岸特色的和平架構
基於當前國際關係暨兩岸的政治現實,兩岸欲建立和平穩定機制,乃至最終簽屬兩岸和平協議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首先必須建立與豐富具有兩岸特色的和平穩定架構。
所謂兩岸特色是兩岸關係並非國與國的國際關係,但也非一國內部中央與地方(特區)的關係,必要時可以參考國際上具代表性的和平協議。綜觀國際上著名的和平協議可以分成三大類:一是衝突國家簽署和平協議,如以色列與巴勒斯坦的《奧斯陸和平協議》(the Oslo Accords);二是對立雙方簽署和平協議,如北愛爾蘭的《貝爾法斯特協議》(Belfast Agreement);三是自願性簽署和平協議,如印尼亞齊和平協議(Indonesia‘s Helsinki Agreement),這三類的和平協議也促使參與談判簽署協議的政治領袖都獲得了諾貝爾和平獎。
這三類和平協議的起因各有不同。以色列與巴勒斯坦的衝突主要是以色列建國引發巴勒斯坦人的不滿,造成種族、宗教與土地爭奪的衝突(以色列vs巴勒斯坦人 )。英國與北愛爾蘭主要是宗教與政治問題(愛爾蘭共和軍VS北愛爾蘭民權協會組織 )。印尼與亞齊主要是分離主義團體要求獨立所導致與政府軍發生武裝衝突(亞齊獨立運動組織VS印尼政府軍)。
綜觀三種型態的和平協議,不管是內戰還是衝突國家,彼此之間的調解過程都成功處理了外在國際社會關注、雙方彼此互動與各自內部因素。並且在簽署後的協議,皆有賴雙方政治人物、社會層面等多方的配合與遵守,方能達成協議的執行率並增加國際社會、簽署雙方的認同感。更重要的是,協議本身應該兼容並蓄、制度創新、符合國情與需求,讓各方在讓步之餘也同時得到制度上的保障。
除了上述三種型態外,作為二次戰後分裂國家的東西德與南北朝鮮,雙方也分別簽署基礎協議與和平互不侵犯合作交流協議,這些被視為分裂國家的和平協議具有下列內容:雙方正式宣布放棄以武力解決一切爭端。雙方互不干預對方內部事務,並停止破壞顛覆的不友善行為。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開展正常關係,且不得在國際上孤立對方。雙方架設熱線並互派代表,以確保溝通管道暢通。雙方軍事演習與軍事建置調動應事先告知對方,並不得採取任何威脅對方安全之行為(如封鎖)。雙方設立監督委員會進行調查工作,使得軍事互信機制得以建立。
任何和平協議能夠確保和平,需要建立一套良好的運作機制,端賴自身的實力保障與雙方對維持和平所獲取的共同利益,從來都不是依靠一紙協議與對方的善意能成功的。兩岸短期內雖然難以簽署具體的和平協議,但是兩岸各項交流的深化與各項涉及公權力事項協議的簽署,特別是兩岸兩會互設辦事處,是兩岸分隔六十多年與兩會協商二十多年來,推進兩岸和平穩定走向制度化與正常化最為重要的歷史性里程碑。雖然雙方目前仍然針對若干較為敏感複雜事項進行協商,但只要本著對等、尊嚴、互惠、務實的原則,秉持政治、經濟、社會、文化齊頭兼顧的原則,正視現實毋須刻意迴避民眾切身相關權益,則應不難找到共識。個人認為,深化兩岸各項交流,極力增進政治互信、經貿互惠、社會互解,讓兩岸高層的政治互信與基層人民互信齊頭並進,方能確保台海和平穩定不致生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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