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17日電/聯合晚報今天的社論指出,高雄市長選舉官司二審定讞,高院推翻一審見解,對陳菊陣營於選舉活動結束後,召開“走路工事件記者會”,是否影響黃俊英選情,高院承認“有爭議”,但尚不符合“選罷法中,妨礙他人競選,影響他人投票的構成要件”。同樣一個法條,一審認定構成,二審持相反意見,於陳菊何幸,對黃俊英何辜啊!
社論說,藍軍毫無疑問是吃了這記“司法悶虧”的。一則馬英九有特別費二審在身,一審判馬英九無罪,馬感謝司法還他清白,此刻,能因高院二審推翻一審見解,讓黃俊英白高興一場,轉而痛斥司法不公嗎?馬英九畢竟不是陳水扁,不是嗎!再者,選舉官司二審定讞,一翻兩瞪眼,二審判決了算數,誰管你一審怎麼見解。因此即使二審對選罷法103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他人競選”,採取的解釋觀點實在“有違民主認知”,然藍軍又能如何?不尊重司法嗎?像綠軍那樣,自陳水扁以降,擺明的,把司法審判做“非我族類、其心必異”的公開詆毀嗎?
社論說,高院這場官司的法理認定,應批評“有違民主認知”,主要在於,此舉等於“限縮了”選罷法中“其他非法方法”的範圍,致使“選舉奧步”有了很大的被鼓舞空間,反正只要不是直接“強暴、脅迫”,那各種“奧步”不都可以出籠,不都可以嘗試嗎?法院“劃地自限”,不願在“選舉詐術”之前,扮演到此為止的“比賽裁判”,反倒退縮至邊邊角角的位置,大聲喊:“只要雙方球員、觀眾,不打人即可,其他奧步都可以接受”,這不等於變相助長選風敗壞嗎?
社論指出,這不是誰贏誰輸的問題,而是搞奧步、搞選舉詐術,到底可不可以接受的民主基本認知!法院不能把這些事,視之為選務單位要去負責,尤其不能推回到立法機關。要知道,在攸關民主、人權的議題上,法院就是最後防線,法院若不能挺身扮演恰如其份的角色,就是失職。
法界人士不妨藉這次審判,深入想想,若今後選舉雙方,都認為選舉詐術、奧步皆成常態化,致使民主選舉喪失真正的競爭價值,那始作俑者,會不會是這次二審定讞的法官們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