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15日電/浙江在線訊,2017年3月17日,杭州市上城區監察委對一名監察對象採取留置措施,這是全國監察體制改革試點以來的首例留置案。
今年3月13日,監察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作為改革試點地區之一,我省已全面落實了黨中央確定的改革任務,為改革在全國推開提供了浙江探索。監察法草案的相關內容,引起了我省代表委員及各界人士的高度關注。
大家一致認為,制定監察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決策部署的重大舉措;是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的必然要求;是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反腐敗實踐經驗,為新形勢下反腐敗鬥爭提供堅強法治保障的現實需要;是堅持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有機統一,堅持走中國特色監察道路的創制之舉;是加強憲法實施,豐富和發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戰略舉措。
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黨的堅強領導下,反腐敗鬥爭壓倒性態勢已經形成並鞏固發展。改革試點以來,在省委和各級黨委領導下,我省通過組建省、市、縣三級監察委,基本形成了黨集中統一領導下紀律管全黨、法律管公職人員相結合的治理腐敗體系,牢牢掌握了黨領導反腐敗鬥爭的主動權。
全國人大代表劉建超表示,監察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通過國家法律把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機制固定下來,既是加強黨的領導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堅持黨的全面領導體制機制的重要舉措。
在寧波,改革試點以來,該市強化黨對反腐敗工作統一領導的機制制度建設,著力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全面落實雙報告工作制度;監察委辦案從初核、立案到採取留置措施、提出處置意見和審查意見等事項,都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並審核把關,將黨的領導體現在反腐敗各環節、全過程。
“制定國家監察法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集中統一領導的必然要求。”寧波市紀委書記、市監察委主任傅祖民告訴記者,截至目前,市、縣兩級監察委共留置25人,直接移送檢察機關27人,均經由同級黨委審批,同時發揮市委反腐敗協調小組作用,強化法紀和法法銜接,“打虎”“拍蠅”“獵狐”三管齊下,實現中央追逃辦督辦追逃任務“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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