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教授:基本法保障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6-12 09:43:40  


  中評社香港6月12日電/《文匯報》今天刊登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北京大學教授饒戈平日前在香港基本法實施十周年研討會時的發言。饒戈平教授說,‘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施有賴於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這種保障從根本上說就是香港基本法。基本法是“一國兩制”方針的制度化、法律化,是香港的憲制性法律,而維護香港社會的持續發展、繁榮穩定則是基本法的主要目標之一。為達此目標,基本法充分尊重香港的歷史發展和現實情況,尊重影響香港繁榮穩定的各種要素,以國家立法的形式,從多個方面、多個層次為香港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繁榮做出了制度性保障。 

  首先,基本法科學規定了中央和特區的關係,合理確立了“一國”與“兩制”的關係。 

  一方面,基本法確立了香港在中國主權下的定位,明確了中央權力的行使範圍,規定香港特區是中國領土不可分離的部分(第1條),是中國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政府(第12條);中央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有關的外交事務(第13條)和香港的防務(第14條);任命特區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第5條);以及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第158、159條)等。另一方面,基本法又明確規定香港特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2條);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第5條)。在確保國家主權的前提下,中央不干預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務,而是根據基本法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這些規定從憲制的高度明確劃分了中央和香港的權限,同時又給予香港最大限度的自由和發展空間,為確立合理、穩定的中央與特區關係尊定了法律基礎。 

  其次,基本法確立了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政治體制。 

  香港向來是一個地區性經濟實體,行政主導是香港的政制傳統,業經證明是符合香港實際情的,行之有效的。基本法尊重香港的歷史情況,確立了行政長官制以取代原先的總督制,即建立起一個以行政為主導、司法獨立、行政、立法之間相互制衡、相互配合而重在配合的特區政權形式,旨在香港保持一個穩定、高效的政治體制。與此同時,為充分尊重香港居民的民主權利,基本法又確立了「雙普選”的最終目標,即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原則,經民主程序最終達至行政長官和全體立法會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第45條、第68條)。應該說,基本法的規定既優先考慮到了香港政治體制的穩定、高效,又充分兼顧了民主政治在香港發展,從而為香港的政治穩定提供了憲制性保障。 

  第三,基本法保留了香港長期以來實行的自由經濟體制。 

  “繁榮穩定”這一概念包括社會穩定和經濟繁榮兩個相輔相成的方面,其中繁榮是穩定的基礎,而穩定則是繁榮的前提。對於香港這個地區經濟實體而言,尤其重視經濟的發展與繁榮。以往人們較多地關注基本法的政治層面,而容易忽略基本法在保障香港經濟繁榮方面的重要作用。殊不知,正是基本法明確規定了香港特區實行的經濟制度,提供了香港經濟持續發展繁榮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 

  第四,基本法保留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環境基本不變。 

  香港是個有法治傳統的社會,香港繁榮穩定的建立有賴其完善嚴格的法律制度和令人稱的法治環境,對此基本法予以高度確認。總則第8條規定了一項原則,即香港的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少數例外,予以保留。同時,基本法又以第四章(政治體制)的第二、三、四節分別規定了香港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實行高度自治的法律根據和權限。 

  第五,基本法保障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沒有對人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保障,沒有人民的安居樂業,就沒有社會的穩定,基本法充分體現了這一治國理念。基本法緊接著“中央與特區關係”之後,專門以第三章19個條款對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作出明確規定,從多方面、多層次保障了香港居民原已享有各項權利和自由。 

  第六,基本法保障了香港原有的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方面的制度和政策。 

  為了進一步保障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保持社會整體穩定、和諧的發展,基本法專門以第六章對香港特區的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諸方面的制度和政策一一做出了規定,貫穿於該章14個條文的一項基本原則是,保持這些領域原有的各項制度和政策基本不變,而他們嗣後所需的發展和改進皆由特區政府自行決定。 
 最後,基本法保持了香港與國際社會的廣泛聯繫和對外交往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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