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2日電/《新京報》今日刊發社評表示,對深圳外來人口以及關注這一群體的公民來說,8月31日令人難忘。這一天,深圳市寶安區上塘工業區民治街道組織240人的“執法隊伍”,以火燒民房的形式,完成了一次堪稱現代行政執法史上“壯舉”的拆違行動。
新聞圖片顯示,在被燒毀的廢墟中,一名七八歲的男孩,迎着尚未熄滅的煙火揚瓢潑水,試圖挽救自己曾經的家。看着這個無辜孩子杯水車薪式的搶救,人們為之動容,為之落淚。
據報道,民治街道此番火燒民房的原因,是當地政府要整治龍塘社區旁的外來人口聚居地。此前,很多外來人口在這一區域搭建棚戶居住,他們一些不衛生的習慣影響到了市容市貌,加之要建設地鐵工程,民治街道就組織執法隊,一把火將七八十戶的近千平方米違章建築燒了個精光。對此,執行者稱行動“符合規範”,組織者則解釋說:放火“拆得比較乾淨徹底”。
社評說,不管民治街道的目的如何正當,也不管他們做何辯解,火燒民房的做法毫無疑問是違法的,並且違背了人類的基本善良情感。
社評指出,也許在放火者眼裡,違法搭建的棚戶不能算是“房屋”,正因如此,他們才敢下令放火,燒掉這個在他們看來不算人倫之地的“窩”。但他們忘了中國人的一句俗話:“金窩銀窩,不如自己的狗窩”。那些在放火者眼裡,可能只是一個爛窩的棚戶,恰恰就是居住者最溫馨的家,如果沒有這種家園意識,那個七八歲的孩童就不會奮力潑水救火了。
社評認為,凡正常地、持續地有人居住,並被居住者視為“家”的地方,都是法律意義上的住宅,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住宅權,即包括此類。即便認定棚戶區是違章建築,執法者也必須依據法律法規,通過正當程序拆除,其中的核心環節是,強制拆除必須經人民法院裁定並組織實施,行政機關組織的強制拆遷涉嫌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