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2月29日電/特偵組兩度抗告,促請高等法院自為裁定羈押陳水扁,高院指出,台北地院原裁定經撤銷後,“即回復到地院未為處分的送審狀態”,應由地院合議庭依法裁處“是否續押陳水扁”,高院不能自為裁定。
聯合報報道,高院昨天在裁定書中特別說明為何不自為裁定。高院表示,案件偵查中,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案子起訴後,已移送地院審理,有沒有羈押被告的必要,應由法官依職權決定。
也就是說,特偵組起訴扁案時,陳水扁為羈押的狀態,特偵組將陳水扁移審到法院時,並非由檢察官聲請羈押陳水扁,而是審理該案的地院合議庭,要依職權裁定是否繼續羈押陳水扁。
高院將地院的原裁定撤銷,也就“回復原狀”到原先起訴後送審時“陳水扁在押”的狀態,須由地院合議庭重新裁定“是否續押陳水扁”,高院不能越權自為裁定。
高院並指出,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檢察官在審判中聲請羈押被告的規定;檢察官在審判中聲請羈押被告,僅在促使法院依職權決定是否羈押被告。由於檢察官在審判中沒有聲請羈押被告之權,倘若檢察官提出聲請,依照“最高法院”見解,應認為檢方的聲請不合法。特偵組促請高院自行裁定羈押陳水扁,即與法不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