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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學者:新拆遷條例將遭開發商地方政府阻力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2-03 11:23:10  


  中評社北京2月3日電/被徵收人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的時候,要停止執行。除非這個公共利益是緊急、急迫的。要避免“贏了官司,但房子還是被拆了”的局面

《瞭望東方周刊》記者楊明 | 北京報道

  1月20日,8名學者獲邀參加國務院法制辦就拆遷問題組織的座談會。在這次會議上,新拆遷條例草案名稱由《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拆遷補償條例》正式更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草案中,“拆遷”一詞未再出現,由“搬遷”代替。

  “‘拆’改成‘征’不重要,改成‘搬’也不重要,徵收是否正當,補償是否公平,才是最核心的兩個問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告訴本刊記者。不久前,正是他與另外四名學者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直接推動了原拆遷條例的廢止和新條例的重修。

  “拆遷”改“搬遷”之後,仍有許多問題待定。座談會上,爭論焦點還包括: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即使對公共利益有了明確列舉,新條例裡會不會出現“兜底條款”?補償在多大程度上接近市場價格?徵收決定如何作出?對於非公共利益的商業拆遷如何處理?

  就這些問題,參加此次座談會同時也是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三位北大學者姜明安、王錫鋅、沈巋,對《瞭望東方周刊》做了詳細解讀。

危舊房改造,必須得到90%以上居民同意

  《瞭望東方周刊》:坊間擔憂,新條例草案裡,在公共利益列舉之後,還會加上一個“兜底條款”,真實情況是否如此?

  王錫鋅:確實有“兜底條款”,但對它做了很多限制。新條例裡明確講,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認為屬於公共利益的,才算是公共利益。對於國務院認為屬於公共利益的條款,我在會上也專門講了,這裡只能是國務院,絕對不能是國務院下屬的部委。

  姜明安:開會的時候,我和大家說,在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情形下,要給國務院一個決定權。這也是為了減少地方上的意見。

  有人在會上提意見,要把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章也拉進來,讓這二者也有權力對“公共利益”進行界定,這個我不贊同。給地方這個權力的話,公共利益的範圍就太大了,就沒有邊、沒辦法控制了。即使是國務院決定,也不能以總理、部長批示的形式作出,一定要按照法律程序發布國務院決定,才能確認是否屬於公共利益。

  《望東方周刊》:現實中,有些公共利益確實不好認定,對這種情況怎麼辦?

  王錫鋅:那就引進特殊程序。比如危舊房改造,必須得到90%以上居民同意,才可啟動徵收程序。這個條款很厲害,相當於完全由當事人通過民主程序決定是否被徵收。

  姜明安:90%以上居民同意,這相較以前是很大進步。不過,我一直認為,對危舊房改造要區別對待。危房可以作為公共利益,舊房堅決不能。現在的草案可能是考慮到地方需要,把危舊房都拉了進來。

  80%的危房居民同意拆,甚至是只有50%的危房居民同意拆,拆不拆?這個事情,政府就兩難了。按照條例草案,達不到90%的居民同意,政府就不能拆,你要拆了,到時候人家會把你告到法庭去。你要是不拆呢,現在對官員問責這麼厲害,房子真倒了,這個官員肯定要出問題。

  對於舊房,我認為,即使90%的居民同意改造,萬一還是有人不同意,拆不了,那就別拆了。必須把危舊房分開來,這個事情,我在會上反覆和法制辦的人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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