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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詳解如何開展質詢和詢問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3-10 14:38:08  


  中評社北京3月10日電/10日上午11時,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舉行主題為“人大立法、監督工作”的集體採訪。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主任高強,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秘書局局長竇樹華,出席集體採訪並回答問題。

  針對記者提出的吳邦國委員長所作的《常委會工作報告》中首次提出,今後要依法開展質詢和詢問活動,這在《常委會工作報告》當中是第一次,請問這是出於什麼考慮,以後如何依法進行這種質詢和詢問活動的問題,李飛說:“關於質詢和詢問,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是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的一個重要方式。特別是《監督法》實施以後,對詢問和質詢的程序進一步完善,這也是人大常委會開展日常監督的一種具體方式。今年《常委會工作報告》提出,以後人大常委會在行使監督職權的時候,也要運用好這種方式。”

  李飛介紹,《監督法》當中專門有一章對“詢問和質詢”作了規定,詢問現在開展得比較普遍,就是在人大常委會審議有關議案和工作報告的時候,有關政府部門,包括“一府兩院”都要派負責同志到審議會場,在審議過程中直接回答常委委員提出的一些問題。現在也是這樣,人大常委會分六個小組,每次審議某一個議案或工作報告時,都有相關的機構負責同志到各個小組去,在審議過程中隨時回答委員們提出的問題。所以說,日常開人大常委會時,詢問隨時都在進行。

  李飛指出,質詢與詢問不同,《監督法》中也進行了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10名常委委員聯名提出質詢案,省級人大常委會5名常委委員聯名提出質詢案,縣級人大常委會3名常委委員可以提出質詢案”,由委員長會議或者地方人大主任會議列入議程之後,被質詢的機關和負責人回答質詢有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派人直接到會上口頭回答質詢;另一種方式是被質詢的機關提出書面的答覆材料。如果提出質詢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過半數對這個答覆不滿意,經委員長會議和主任會議同意,還要繼續執行。這是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的一個具體方式。委員長在工作報告中也提出了幾種工作方式:包括法律監督、工作監督,這主要是工作監督的一種具體的方式。


    相關專題: 全國人大、全國政協十一屆三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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