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17日電/近日,株洲市房產管理局房地產權屬與市場管理處(以下簡稱“房管局產權處”)正副處長都因受賄罪被法院判刑。然而,值得關注的是,在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審判決書中,由株洲市房管局出具的請求法院對兩名被告人減輕處罰的函件赫然出現在所列舉的證據中。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有評論認為,株洲市房管局出面為被告人求情的舉動,顯得十分突兀。也有聲音質疑,行政單位工作人員觸犯刑律後,由原單位向法院出具請求減輕處罰的函是否合適,這樣的函件是不是證據,法院是否應將該函件作為判決依據?
正副處長雙雙落馬
株洲市房管局產權處處長尹春燕和副處長劉鴻剛都在株洲市房地產局工作多年。尹春燕1991年進入株洲市房管局,2004年被株洲市人民政府任命為產權處處長,全面負責產權處的工作。劉鴻剛於1996年進入市房管局工作,2004年被任命為產權處副處長,分管產權處下轄的房地產擔保公司。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1月17日作出的二審判決稱,2006年至2011年間,尹春燕、劉鴻剛利用負責辦理房屋產權證、管理株洲市房地產擔保公司等職務的便利,濫用職權並收受他人賄賂,其中尹春燕收受他人賄賂款人民幣81萬元、價值人民幣16.9萬元的房屋一套,劉鴻剛收受他人賄賂款人民幣44.7萬元。
2011年4月14日,尹春燕被株洲市紀委調查,4月19日被宣布“雙規”。
據湖南當地媒體報道,尹春燕擔任產權處處長以來,株洲市紀委陸續收到關於尹春燕涉嫌違紀的各類材料,“尹春燕正式進入株洲市紀委調查視線,則源於2010年查處的涉案金額近億元的保利(株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田國來等4人騙取貸款案”。
判決書透露了相關情節:2006年6月21日,保利(株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向株洲市房地產擔保公司借款270萬元。2007年,該公司董事長田國來請求尹春燕為其辦理保利大廈十個自然人業主的分戶證提供幫助,在尹春燕的關照下,田國來緩交了辦證的相關費用,並辦理了分戶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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