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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專家:國家需要對“失獨家庭”承擔責任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5-07 09:28:52


  中評社北京5月7日電/最近,來自全國的240餘名失獨父母代表進京,向國家衛計委表達“給予獨生子女死亡家庭國家行政補償”的訴求。之後,衛計委答覆稱“沒有法律依據”。那麼,從法律層面看,計生政策與失獨家庭之間究竟什麼關係?

  1、新京報:一般認為,計劃生育家庭為國家發展作出了貢獻,國家責無旁貸。你也曾表示“國家有責任救濟救助失獨群體”,那麼,這個“國家責任”到底是什麼?

  楊建順:“國家責任”這個說法爭議性比較大,不同的歷史時期對它的定位也不相同。

  19世紀末20世紀初之前是自由資本主義時代,按亞當·斯密的觀點,就是用“看不見的手”引導社會走向繁榮,即國家不插手,什麼事情都是個人自己做。

  後來產生了“社會國家”的概念。比較典型的如1917年的前蘇聯和1919年的德國魏瑪憲法,認為國家不僅要關心社會的發展,還必須保障個人能“像人一樣的生活”,這就是“社會國家”的理念。包括中國,都是從大的方面來定位“國家責任”。

  2、新京報:就失獨問題來說,今天如何從法理上來界定“國家責任”?

  楊建順:“國家責任”需要很多的制度作支撐來保障國民的生存權,這是行政法層面,也是一般意義上的“國家責任”。但作為法學家、制度分析家,還要著眼於具體的權利義務層面,“國家責任”需要有法律的支撐。

  以前,失獨群體響應國家政策、立法的號召,雖然在政策上有相關的優待,但政策是不斷變化的,“國家責任”顯得非常籠統,但隨著《人口計劃生育法》的制定實施,相關的優待就要落實到制度上去,“國家責任”也應該比較實在。

  不過,在這個問題上,“國家責任”更多的是“國家義務”。從給付行政方面講,國家義務有不少種類。憲法上有“物質幫助權”,即國家有物質幫助的責任,在公民年老、疾病、失去勞動能力時,有從國家、社會獲得幫助的權利,反過來就是國家的一種“義務”,但不是“國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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