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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國務院:商業地產開發項目要與政府脫鈎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10-03 10:30:18


  中評社香港10月3日電/國務院辦公廳昨日發布《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這是國務院首次發文全面規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也標志著中國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基本建成。

  《新京報》報道,這份四千多字的意見從如何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如何控制地方舉債規模、如何防範地方債務風險、如何完善配套制度以及如何妥善處理存量債務和在建項目後續融資等多方面做出部署。

  地方可依法適度舉債融資

  記者從財政部了解到,早在2010年,國務院也曾發布過《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但僅是針對融資平台管理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規範,像此次全面發布管理意見,尚屬首次。

  此次國務院全面規範地方債務管理的一大亮點,是跳出了以往出台的有關地方債管理政策法規“更側重於如何堵後門”的局限性,新規更強調“疏堵結合”。

  如在基本原則中明確——“修明渠、堵暗道,賦予地方政府依法適度舉債融資權限,加快建立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同時,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這一表述與新修訂的預算法實現了對接,在強調部分“開閘”地方發債的同時,嚴格防範債務風險的擴張。

  地方政府性債務限額管理

  在加強債務管理的具體內容上,新規也凸顯“全面性”,并非僅僅強調如何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行為,而是圍繞建立“借、用、還”相統一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機制作出規定。

  如通過明確舉債主體、規範舉債方式、控制舉債規模、嚴格舉債程序等,主要解決“怎麼借”的問題;通過限定債務用途、納入預算管理等,主要解決“怎麼用”的問題;通過劃清償債責任、建立風險預警、完善應急處置等,主要解決“怎麼還”的問題。

  記者對比發現,國務院地方債管理新規在多處實現了與新預算法的對接,如對地方政府性債務實行限額管理,將所有債務納入預算管理,并限定債務用途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等。

  財政部預算司有關負責人表示,還將陸續出台一系列針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配套制度和配套措施,確保把地方政府性債務管好用好。

  地方政府債務自償 中央政府不救助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通篇貫穿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行為,防範化解債務風險的主旨,這也意味著中國以修明渠、堵暗道方式構建的地方債體系將全面上路。

  借債

  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

  借債,首先要明確怎麼借?誰來借?借多少?

  “經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適度舉借債務,市縣級政府確需舉借債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代為舉借。”“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借。”

  意見同時明確“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地方政府舉債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額。地方政府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規模納入限額管理,由國務院確定并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

  財政部預算司有關負責人介紹,今後中央規模控制的是地方舉債的“天花板”,不是具體審批規模。在不突破“天花板”的前提下,地方舉債的實際規模由本級人大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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