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月27日電/香港律政司今日下午發出聲明,簡述決定不對湯顯明提出刑事檢控的主要原因。
聲明指出,律政司在小心考慮適用法律、現有證據和禦用大律師的法律意見後作出結論,認為雖然湯顯明的某些行為可被視為未能符合公眾期望,但若提出刑事檢控,則並無合理機會可達致湯顯明被定罪的結果。
聲明稱,廉署於2013年4月收到有關湯顯明的投訴,於2013年5月14日成立專責調查小組就投訴內容展開全面調查。在收到廉署的調查報告及相關資料後,律政司對案件進行研究,並委託海外禦用大律師(Jonathan Caplan QC)就應否向湯顯明提出檢控提供獨立法律意見。
2015年10月9日,禦用大律師向律政司提交最終意見書。他認為不論是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或任何其他罪行,在法律上均未有充分證據向湯顯明提出刑事檢控。
廉政公署也發出聲明稱,廉署已根據建議加強規管公務酬酢、餽贈禮物和公務外訪等方面的開支。此外,廉署亦採取多項措施以強化內部管治和監察,包括成立由持有專業會計資格人員所組成的內部審計小組,該小組會繼續不時檢討相關的規管程序和內部指引。
來源:政府新聞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