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了特區心理衛生條例(草案),任何單位和個人與心理衛生醫療機構串通,將無精神疾病人員送院診治,並導致人身、財產損失等嚴重後果,將獲刑責。
消息一出,“被精神病”的問題再次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
此前一天,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精神衛生法(草案)徵求意見結束。在歷經26年數易其稿,並轉戰不同起草部門之後,這部法律草案於今年6月10日首次向社會公開。
在推動精神病立法的背後,是一組嚴峻的數字:中國1600萬名重性精神病患者,70%未得到規範治療;同時,一些精神正常的公民,在複雜的社會事件中也遭受“被精神病”的折磨。
司法鑒定專家、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郭華認為,精神衛生法草案在“盡可能與現行法律制度相銜接”尤其與現代司法鑒定制度銜接的4個條款上,還存在諸多問題。
“如果立法不能解決鑒定難的諸多問題,將成為一大遺憾或缺陷。”郭華說。
“7日內完成鑒定”不可取 不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法治周末》:草案第29條規定:當事人或者其監護人對非自願住院醫療結論有異議的,可以選擇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其他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複診。承擔複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接到複診要求後指派兩名精神科執業醫師進行複診,並在5日內作出書面複診結論。
對複診結論有異議、要求鑒定的,當事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自主委托依法取得資質的精神障礙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醫療機構應當為當事人提供司法鑒定機構的名單和聯繫方式,並提供技術手段。精神障礙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接受委托,並在7日內完成鑒定。
你認為,由醫療機構提供鑒定機構名單及鑒定時限,符合鑒定制度的初衷嗎?
郭華:在實踐中當事人對爭議的醫療機構提供的鑒定機構名單難以認同,其結果必然是事與願違。一旦鑒定結果與當事人或者其監護人想法不一致,極易導致申請或者再次委托重新鑒定。
草案第29條規定,也似乎顯示出起草者對我國現有司法鑒定制度不熟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