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社會,行善幾乎都是一種稀缺資源,是一種珍貴的社會資本。因此,幾乎所有社會的律令倫理都鼓勵行善,鼓勵人們幫助他人。在正常的情況下,當一個人做善事之後,他(她)得到的往往是正面的回饋,無論是物質上的,還是精神上的。如果一個人做善事之後,得到的回報是負面的,那就會扭曲人們的行為動機,降低甚至摧毀其行善的積極性。
當然,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究竟是“行善”還是“作惡”難以辨析清楚,或者證據不夠充分,或者雙方各執一詞。南京“彭宇案”和正在二審的天津“許雲鶴案”讓很多人心灰意冷,原因在於,這兩個案件的法官在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都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了“作惡”而非“行善”,並讓其承擔份額不小的賠償責任。
在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法官究竟該如何判決這樣的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誰主張誰舉證,即原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舉出證據,將承擔敗訴的後果。也就是說,起訴彭或者許的原告必須舉出被告“作惡”的證據,否則就只能接受敗訴的結局;哪怕被告著實“作惡”了,如果原告不能舉出證據來,也只能自食苦果。
司法審判的關鍵是講證據,沒有證據通常會讓發起訴訟者承擔風險,尤其是在民事訴訟中。這是因為,司法審判無法(徹底)還原經驗意義上的“事實”,而只能根據法律上的“事實”作出裁決,只能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作出判斷。在很多情況下,還原經驗意義上的“事實”不僅成本巨大,而且不具有可行性,因為曾經發生過的“事實”無法重複,正如“人不能兩次踏進同一條河流一樣”。由此,司法審判只能根據爭議各方提供的證據進行推理論證,對於不能提供證據的起訴者,其主張無法獲得支持,無論經驗意義上的“事實”是否有利於他(她)。
而“彭宇案”和“許雲鶴案”判決遭人詬病的重要原因之一即是,法官在原告不能舉出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情況下,仍然判決支持其訴訟請求,並令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既然原告不能證明彭或許的行為造成了傷害,怎能讓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民事責任的基本原則是過錯責任,即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只對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責任。這是現代民商事法律的基本歸責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