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2月吳英被東陽公安局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拘以來,此案的審理與判決整整持續了5年之久。這5年中,圍繞吳英的罪與非罪,以及這一標本性案件與金融壟斷體制、民間金融行為等糾結在一起的複雜背景,輿論爭議相當激烈。
吳英罪不至死,這是我們一直以來所持的觀點。這意味著,其一,吳英有罪,而不同意某些人將吳英當成了現行金融體制之下的“落難英雄”;其二,像吳英案這樣的充滿爭議、非暴力犯罪的案件,“刀下留人”當是慎重的司法選擇。在這個意義上,最高法對吳英案的裁定,確實是對二審死刑判決的依法糾正。
稱吳英罪不至死,理由是充分的。眾所周知,財產所有權與市場經濟秩序的價值觀念不能和人的生命權價值觀念相均衡。對人的生命權的尊重優於財產觀念——這一觀念業已漸入人心。同時,從刑罰的人道主義出發,與人道相悖的死刑當慎判,也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體現。觀察吳英一案,無論是從生命權的價值重於財產權的角度考量,還是從人道主義出發,吳英都罪不至死。
更重要的是,吳英一案,確為當前中國金融壟斷體制下的產物。經濟學家張維迎曾就此案表態,認為“保護吳英就是保護我們自己”。其言下之意,乃是這種案件背後有深刻的體制背景。觀察今日中國金融市場 的複雜現實,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是大的方向。若以不盡合理的現行金融體制為依歸,對現實個案做出過於嚴厲的判罰,無論如何,不是好的選擇。
事實上,金融體制正在變革過程當中。溫州金融綜改區的成立,就是在努力探索。綜改區的建立將地方金融的改革逐步引向“深水區”,更有為全局性的中國金融體制改革探路的意味。或可說,改革風向之變,確也有助於對吳英案性質的重新定義與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