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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消費並非很難界定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5-09 16:55:37  


  日前,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國資委印發了《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對12種行為予以嚴格限制,包括“禁止用公款支付個人購置住宅、住宅裝修、物業管理等生活費用,或挪用企業材料物資,修建和裝修個人住宅”、“禁止用公款為親屬、子女支付各項費用,或者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其他費用”等等。

  看到了這些具體規定我突然意識到,難不成在這個規定出台之前,身為國有企業的領導者,是可以拿著國家的錢踏實地自己消費?安心地過自己家的豪華日子?這樣規定看似職業規範,事實上不過是做人,做領導的最基本底線,難道還要一而再地發文來強調嗎?就像每個公民都要不斷地被告知“不能殺人放火”嗎?

  類似的規定之前也有過,比如之前某省就對公務員做出過“嚴禁‘吃拿卡要’”的規定,其中包括“嚴禁干涉企業合法用工自主權”,“嚴禁向企業攤派、索要贊助以及強制企業捐贈”等。之所以稱之為公務員,就是他們要代表公眾行使職務,他們是公眾利益的代言人,這樣身份的人,居然還要將直接危害公眾利益行為作為其履職的警示?這樣的規定很難說是嚴格管理的結果,還是過於鬆懈的後果。

  這些本應是最基礎的,無需提醒的問題,之所以提出原來是有理由的。此前,關於國企負責人的消費監管,也有過規定,比如中紀委曾禁止公款買煙;國資委發過指導意見,對公車私用、收受禮品、公款旅遊等重點監管。但緣何文件再三下發,還是因為問題沒有解決,其中一個原因是職務消費不好界定。在國企負責人進行職務消費時,有時候是集團或群體消費,不好劃分;同時不少單位也會主動把領導的職務消費,轉嫁到單位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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