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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家庭計征個稅更符合稅收公平原則已是各界共識 |
按家庭計征個稅更符合稅收公平原則已是各界共識,近日一項網絡投票亦顯示,多數投票者贊同按家庭計征個稅。然而,日前財政部科研所副所長劉尚希以“空巢老人”、“夫妻分離”等跨越時空的家庭結構為由,斷定“我國按家庭計征個稅不可行”。此言一出,即引發公眾熱烈討論,是真的不可行,或是可為而不為?
現時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個稅更多的是一種工薪稅,無法全面反映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可能導致綜合收入低的人納稅反而多的不公平現象。而按家庭計征個人所得稅,即個人所得稅綜合稅制,可以消弭家庭成員負擔不同、贍養老人和撫養子女有所不同而導致的稅賦問題,以納稅人的實際負擔水平為依據,是為低收入家庭減負並促進社會公平的有效途徑。這已經被反覆驗證,並因此而廣泛推行,世界範圍內多數國家與地區均採取以家庭為單位徵收的方式。
實行綜合與分類結合的計征體系的個稅改革方向,早在十六屆三中全會就已確立,並連續寫入三個“五年計劃”中。但有關部門卻一直以“條件不成熟”或“技術問題難以解決”推托,改革一再被擱置。此次劉尚希直接斷定按家庭徵稅“不可行”,雖然並不代表官方言論,但其態度和觀點在反對者中很有代表性,依舊值得探討。
劉尚希認為,“留守兒童”、“空巢老人”、“夫妻分離”等大量跨越時空的家庭結構,會使成本高到難以實施的地步。誠然,在工業化、城鎮化背景下的勞動力、人口和家庭流動非常複雜,不能全盤照搬國外的經驗,但對於“空巢老人”、“夫妻分離”等的狀況卻完全可以借鑒歐美已有的成熟模式。例如,美國有贍養老人者可退稅的規定,滿足納稅人支付老人生活費用和醫療費用綜合的50%以上以及老人除退休金外的收入不能超限等條件,即可申請父母為被贍養人,這和是否與老人同住無關,解決了“空巢老人”的問題,也解決了多名子女誰才是贍養人的問題。“夫妻分離”的情況,大可效仿美國採取單身、已婚聯合、已婚單獨、戶主等四種申報模式中的已婚單獨模式,這樣的分類亦可較有效地區分納稅人群並相應為其設置減免額。“留守兒童”亦可在已婚聯合和已婚單獨兩種模式的基礎上,再作減免。再者,現時地區經濟條件差異巨大則可設置不同的起徵點和稅率,流動人口則可沿用異地醫保互認的聯動模式。這些技術問題雖然較為龐雜,但並非難到不可解決,而且只要設立了完備的機制就可以很好地運行,也不會帶來太高的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