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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辨析:孫中山最具爭議的“革命”行為

http://www.CRNTT.com   2013-02-02 09:18:25  


 


  “以人民之名來行使治權”,這是近代幾乎所有民族國家形成過程中革命黨人勢必要高唱的口號,也是自孫中山以後凡中國革命黨人都必定要高揭的一面旗幟。正是因為必須打出人民的名義,因此,隨著近代中國民族主義的日益覺醒,那種把一家一姓或一黨一派的利益簡單地混同於民族國家利益的做法,也就不可避免地會逐漸受到制約了。

  民族主義的覺醒未必會為民主政治開辟道路,但立志於創建民族國家的各個政黨,不得不以人民的名義進行鼓動和號召的現實,卻自然而然地會激起國民要求參與和監督國家政治外交事務的強烈願望。民族主義的動員幅度越廣,國民對國家大政方針,特別是對涉及國家主權和領土的重大外交事務,關心參與的渠道和程度也就會越多。所謂國民外交運動的興起,也就難以避免。由於廣大國民開始具有監督和參政的渠道,過去那種個人的,乃至於黨派的民族主義意識,自然要受到整個國家的,也就是國民整體民族主義意識的影響和制約。換言之,隨著近代中國民族主義的日漸發展,由一家一姓或一黨一派根據自身利益需要來處置國家主權和領土問題的歷史,勢必會開始發生改變。任何對公認的父祖之國的利益的嚴重背離,都難免會直接危害到其政權(甚或政黨)的合法性。孫中山1919年以前十年對日秘密交涉的做法,到“五四”愛國運動爆發後驟然停止的這種變化,就清楚地顯示了來自民族主義覺醒的強大社會輿論壓力的作用。

  “五四”以後的孫中山在對日問題上發生怎樣了的態度變化呢?在此之後,孫中山固然也還曾向日本要求過援助,但卻再也不曾有拿涉及主權和領土一類的國家權益做交換的記錄了。不僅再沒有這種記錄,而且孫中山還開始公開聲討喪權辱國的“二十一條”以及1895年的《馬關條約》,斥責日本占據膠東半島,甚至要求日本應於旅順、大連25年租期滿後,即1923年以後即應“退出滿洲各地”。[8]和1918年以前孫中山所留下的那些以滿洲等權益為誘餌要求日本援助的種種記錄相比,這一變化實有天壤之別。

  孫中山為何會突然改變了過去的做法?當然是因為“五四”愛國運動。“五四”運動在全國範圍轟轟烈烈地爆發;參與“二十一條”對日交涉的外交官被毆、官邸被焚;出席巴黎和會的中國代表團迫於國內民眾壓力拒簽和約;學生、商人乃至工人空前動員,對野心日本同仇敵愾,罷課、罷市、罷工,並實行抵制日貨運動。所有這一切,不僅標誌著中國國民中民族主義的極大覺醒,而且標誌著過去一向由一家一姓或一黨一派操縱的秘密外交時代,已經開始要步入國民外交的時代了。從此之後,任何一個合法的政黨組織,都再難背著國人犧牲父祖之國的重大權益而不受懲罰了。孫中山當機立斷,改弦更張,既是情勢所迫,也是順應潮流,轉而引領民族主義運動的一種有遠見的政治謀略。當然,它也從一個側面顯示出,孫中山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意識開始明確起來了。

  這之後,孫中山在涉及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問題上有過的最大的妥協,大概只有1923年《孫文越飛宣言》一件了。為了取得蘇俄的援助,孫中山當時聲明同意在中國政府無力阻止白俄利用外蒙反對蘇俄的情況下,“俄國軍隊不必立時由外蒙撤退”。但十分明顯的是,孫中山堅持了外蒙主權應當屬於中國的前提條件,並迫使越飛明白承諾:蘇俄無意“使其與中國分立”。[9]也正因為如此,當1924年春中蘇外交談判時,孫中山對共產黨人力主應予外蒙古人民以民族自決的充分權利的宣傳,曾明確表現出強烈不滿的態度。

  當然,孫中山很快就去世了,我們無法預料在此之後的孫中山是否就絕對再不會為“革命的短期利益”,乃至於政權的暫時鞏固,而“暫時犧牲部分國家權益”了。但有一點似乎可以肯定,即我們無論如何不應當拿我們今天對國家及其主權領土之類的觀念,來評判歷史。同樣的情況,我們也不應當把愛國與暫時的妥協、退讓和暫時犧牲部分國家權益的外交行為簡單地對立起來,斥之為不愛國。歷史需要分析,更需要理解。

原載《近代中國史研究通訊》第40期,2003年6月

[1] 李吉奎:《孫中山與日本》,廣東人民出版社,1996年;俞辛焞:《孫中山與日本關係研究》,人民出版社,1996年。以下本文所述有關孫中山與日本關係的史實及資料,均來自該兩書之敘述,恕不一一注明出處。

[2] 李吉奎前引書,第6頁。

[3] 俞辛焞前引書,第328頁;俞辛焞:《〈孫中山與日本〉評介》,《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4期。

[4] 俞辛焞前引書,第305—312頁。

[5] 《中國共產黨對蘇日中立條約發表意見》(1941年4月16日),《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13卷,第75—76頁。

[6] 對於這一條約,中共中央除了在當時通過報刊文章表示過肯定的態度外,直到1949年建國前夕劉少奇訪蘇時,還有過明白的肯定。劉在給蘇共中央政治局的報告當中寫道:“蘇中友好同盟條約,在過去已給予中國人民很大的幫助,在今後新的中國政府繼承這個條約,對於蘇中兩國人民,特別是對於中國人民,將有更偉大的貢獻。”見《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一册,中央文獻出版社,1998年,第15頁。

[7] 埃裡克.霍布斯鮑姆著,李金梅譯:《民族與民族主義》,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03—104頁。

[8] 李吉奎前引書,第511頁。

[9] 《孫中山全集》,第7卷,中華書局,1985年,第5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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