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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論壇:香港政治主要問題與對策

http://www.CRNTT.com   2015-06-11 00:10:30  


 
  港英政府或者說英國政府,原本就對香港的管轄權高度堅持,曾表示過以“主權換治權”的設想。也正因為英國當時無法實現“以主權換治權”,港英政府才在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簽署之後,於1985年開始改變立法體系,並由末代總督彭定康推動急劇政改,力圖大幅提高立法機構的權力與地位,鉗制行政體系,讓一百五十年來行之有效的行政主導難以為繼。

  有一個應該引起高度警惕的撤退安排,其實很多年來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那就是英國在香港撤退前安排的“居英權”計劃。這個計劃給5萬個家庭約22萬5千人安排了“退路”,這些獲得密碼的人可以隨時隨地在英國任何一家使館或者領館獲得英國公民護照(名額主要給予曾經從事敏感職位的政府公務員,以及對香港有貢獻、對香港前途具重要性的人士)。對於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的中國來說,無疑這是一種威脅巨大的不穩定因素:雖然獲得密碼者未必全部都是一定反對中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的,但是天下沒有免費午餐,英國與港英政府有選擇地給予這些家庭特殊的政治待遇,信任基礎和政治需求是不言自明的。雖然不能說這些獲得居英權名額的人士都是反對中國的,但是他們有隨時可以定居英國的權力,誰也無法意料其中的部分人士,會不會為了某些酬勞或者為了爭取某種待遇,刻意在香港製造事端。簡單地說,有功勞才有酬勞,一個人空著手前去英國,也未必真受歡迎。

  因此我個人認為,一方面需要責成特區政府積極主動地完成23條立法。在23條立法完成之前,內地有必要對一些敏感行業,就是某些可能涉及國家機密、國家利益的領域,限制香港服務業的進入。就是說,權力與義務必須相互制約。同時也要確認,不能將23條變成所謂的“無牙老虎”,既然立法,就必須有相應的效用。

  如果23條暫時難以通過或不能通過,或者也可以通過人大釋法,明確表示在香港就23條自行立法之前,將內地的《國安法》暫時適用於香港,直至香港完成23條立法。這可以形成一個交換條件,就是表明態度:香港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對國家安全有不可迴避的責任與義務。同時給香港一個選擇權,是選擇主動進行23條立法還是被動接受《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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