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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論壇:香港政治主要問題與對策

http://www.CRNTT.com   2015-06-11 00:10:30  


 
  《基本法》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23條立法是香港需要履行的憲制責任。不過從目前情況看,23條立法的急迫性並沒有那麼強,一是《基本法》23條中要求的,香港現有法律基本都有歸管,現在不一定非得整合為一個法律。有些情況只要相關部門想管,都可以依法管得到。二是現在香港的政治氛圍,如果立法,必然徒增社會爭議性事件,沒有必要。目前也看不到引入內地國安法的必要性。應集中精力做一些更為基礎或重要的事情。

  “一國兩制”實踐中出現的這些問題,需要深入研究,解決起來也需要智慧,畢竟是“進行時”,牽一髮而動全身,一項政策的實施可能引發多方面的反應。當前,在思想上,還需理清一些問題,首當其衝的是全面、深刻理解“一國兩制”。

  首先,香港問題歸根結底要回到憲法和《基本法》的軌道上來。“一國兩制”的憲制基礎是憲法和《基本法》。以前講《基本法》多,現在則需要把憲法這個源頭也講清楚。1984年12月19日《中英聯合聲明》,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了中國恢復行使主權和英國交還香港於中國。第三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聲明,表述回歸後,中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共列了12點,其中第一點就規定: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而《聯合聲明》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就是針對第三款所載的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其中第一點明確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將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並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在憲法第六十二條中,列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15項職權,其中第13項為“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基本法》第一章總則的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從整個的程序看出,香港的回歸,特別行政區的設立是一個嚴格的法律過程,是中國政府的莊重國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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