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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一國兩制的實踐與再思考

http://www.CRNTT.com   2022-09-11 00:08:25  


 
  (二)中央對香港管治方式的調整

  如果說香港回歸初期,中央採取了“井水不犯河水,河水不犯井水”的較為放任的管治模式,那麼隨著香港形勢及內地和國際形勢的變化,中央開始逐漸強調對香港特區的全面管治權,這一權力的落實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和體制機制的配套。從2014年的白皮書到2016年的人大常委會釋法,從2020年的香港國安法到2021年的選舉制度改革,中央不斷推進對香港的全面管治。

  1.強調依據憲法和基本法治理香港

  2014年6月10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指出“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權力”。這是首次提出全面管治權的概念,是對香港當時形勢的一種回應。

  2015年3月,政府工作報告的涉港內容首次出現“憲法”字眼,即“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中央開始強調憲法與基本法一起構成香港的憲制基礎,從法律層面夯實“一國”。從此,依“法”治港就是依據憲法和基本法以及人大常委會決定治港。2017年10月,十九大報告指出,“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

  2019年10月,十九屆四中全會召開期間正值香港的“修例風波”,所以針對性很強地指出,“健全中央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對特別行政區行使全面管治權的制度……依法行使憲法和基本法賦予中央的各項權力;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支持特別行政區強化執法力量”,預示中央將依法行使權力,建立健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與執行機制。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決定制定的香港國安法被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即日在香港特區刊憲生效。

  2.調整中央領導港澳工作的體制機制

  2020年2月,中央改組港澳系統領導體制,以前的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變為中央港澳領導小組。此舉一是強化中央對港澳工作的全面、集中領導。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作為中央港澳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統籌各方力量,貫徹執行“一國兩制”方針和中央對香港、澳門的政策規定,香港中聯辦和澳門中聯辦主任兼任港澳辦副主任。二是完善工作層面的機制對接,有利協調統一行動。港澳辦負責中央有關政策的推進和內地落實,兩個中聯辦負責在地貫徹中央部署,前後方協調一致、科學分工、密切配合、互相補位,加強全國港澳工作一盤棋。三是賦能港澳工作機構,強化港澳工作力量。港澳辦擴大人員編制,因應新的形勢增設安全司和宣傳司,更好地做好在港維護國家安全和對外講好“一國兩制”故事的工作。依據香港國安法成立駐港國安公署,人員由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構聯合派出,這是中央繼兩個中聯辦後又一派駐香港的機構,有助更好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捍衛“一國兩制”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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