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者論壇
2005年7月號,總第9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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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關係:機遇與挑戰

  因為大陸要很清楚,這是一個客觀存在的現實。台灣如果對“一中”問題會跟大陸方面有任何歷史取代的聯繫或者交集點,就是中華民國。除此之外,我們不相信大陸可以找到另外一個字眼,在“一中”問題上會讓兩岸有共識、有交集。我覺得,面對這種情況,大陸可能必須要務實地來思考。

  政黨可交流但無權定協議

  第二個部分是政黨之間的交流。基本上我的看法與執政黨並不完全相同。我基本上認為,政黨是可以交流的,因為一個民主體制就是靠兩個嘛,一個靠法律,第二個是政黨是靠選民來做最後的決定嘛。

  但是大陸方面可能要清楚,國民黨也很清楚,政黨祇能做交流,政黨是絕不可能協商、絕不可能談判的。因為到目前為止,按照兩岸現行的法律規範,誰可以談判?祇有幾個:一個是政府,第二個是政府所授權的海基會,第三個是海基會再度授權的“複委託”,第四個是政府直接授權的民間單位。但是民間單位要有很重要的兩個條件,一個是公益性的法人,一個是專業性的團體。政黨從來都不是公益性的法人,也不是專業性的團體,在這種情況下,政黨是絕無可能,包括執政黨都是不能接受政府授權與對岸進行談判的。政黨雖然不能代表政府進行談判,但政黨之間的接觸、交流、合作,那是可以的。這個分別其實是很清楚的。

  對於江丙坤副主席與陳雲林主任的“十點”,我仔細看了一下,並非國民黨一黨之力所能獲致。

  “十點”如何落實,祇有三個落實的機會。第一個叫做公權力操之在大陸的部分,大陸願意借國民黨這個樓梯,願意借國民黨展現善意,對此我們應該不持異議。第二個是台灣政府怎麼樣落實的問題。第三個是兩岸政府要不要進行溝通或者授權團體來進行溝通。

  其實,後續性的效應,如果不能透過上述三種方式為之,十點共識其實意義不大。有人主張國民黨唯一的可能是透過立法院的決議,但是偏偏這一點,國民黨不會做。因為兩岸人民關系條例裡面,大部分都是屬於行政機關裁量權的部分,以及屬於許可辦法的部分。嚴格講,這連立法院都監督不到,更不要想做決議了,除非你去修法。而立法院能為此修法嗎?當然不可能了。

  但是大家為甚麼會爭得這麼厲害呢?因為還是內部的問題。我認為,大陸應該非常清楚,當台灣內部有分歧,究竟對兩岸關係的進展是比較積極的、正面的發展,還是可能走向負面的發展。按照以前的邏輯,台灣朝野越是對立、越是分歧,兩岸關係是越走向負面。為甚麼?因為執政者主要是根據內部的考量。

  我認為,台灣目前會做一些自己內部的調整。第一,大陸真的應該考慮考慮,如果“一中”真的是這麼重要,那麼如何在“一中”原則、前提架構之下,對“中華民國”這個問題做一個比較適度的處理。第二,如果“一中”問題無法處理,還有問題,甚至兩岸還在於怎麼協商,當然首先面臨到的是“九二共識”這個問題嘛。我認為,大陸方面也可以特別地來注意,台灣對“九二共識”朝野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擺在台灣面前的問題是,“九二共識”這四個字,在台灣內部現在已經不是“九二共識”的內涵、精神、內容是甚麼,它已經徹徹底底變成了一種政治符號與政治性的術語。如果我們不是“以詞害意”來看待,而且“九二共識”這四個字也確確實實為兩岸關係奠定了基礎也罷,但是也可能是協商的主要障礙。

  民進黨對九二共識的表述分幾個階段,一個叫做“九二精神”,第二叫“九二香港會談”,而最新的標準說法是“以九二香港會談所獲致的成果作為基礎”。新的說法表明,第一是有香港會談的;第二這個會談是有成果的;第三這個成果是可以作為基礎的。

  我不曉得,如果台灣方面的執政者在表述“九二香港會談”問題上,也用一個最精準的,或者說是民進黨所能夠調整自己的身段到最靈活的程度的說法。那麼,“以九二香港會談所獲致的成果作為基礎”,這究竟與大陸所講的“九二共識”,歧見究竟在哪裡?如果還有差距,沒有關係,大家可以繼續找。如果一時還是找不到交集,無法開啟海基海協兩會協商,還有辦法,那就是透過兩岸官方所認可的民間機構,以民間機構的名義進行協商(但主談人員仍以雙方官員為之)。目前有零二年台港航權談判模式,與零五年澳門春節包機協商模式。這兩種民間名義的協商模式,雖然與談判議題復雜程度有關(前者是談航權,後者是談包機),但問題在於台灣海陸兩會人員能否以適當名義上談判桌主談(特別是涉及到跨部會的復雜事項)。

  就以開放大陸人民來台觀光為例,就是雙方政府都宣布開放後,都能進一步進行協商。大陸要不要開放大陸人民來台灣觀光旅游是操之在己,到去年大陸已經開放大陸公民到八十五個國家和地區出境旅游,也開放約五十個國家地區允許中國公民自費組團旅游,但是對台灣並沒有開放。同樣,台灣對大陸公民的開放限於第二和第三類別的,對第一類別也沒有開放。現在兩岸政府對此都是互推責任,因為雙方都說協商,不開放哪來協商?要不要開放大陸民眾到台灣旅游,這是操之在大陸的。但是台灣要不要開放第一類別,操之在台灣。需要兩邊都開放之後,才有所謂下一步的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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