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缺乏科學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腐敗現象之所以屢禁不止,貪官敢於“前腐後繼”,很大因素是對權力的運行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督和制約所致。上級主要領導幹部權力過分集中,且不受任何制約或很少受到有效制約。相關部門的監管作用不到位,或者說監管部門未盡職盡責或不作為,是此類經濟犯罪頻發的一個主要因素。
應當說,腐敗現象不僅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而且破壞了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甚本法則,阻礙了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給國家建設和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因此,要突破反腐敗的瓶頸和權力監督的難點,就需要建立和完善預防懲治體系,圍繞防治權力運行的重點領域和環節,健全和完善一系列監督管理機制,立足重點環節,強化源頭反腐。
其次,相關部門要以對黨的事業和人民的利益高度負責的精神,提高選人用人的公信度,建立健全幹部選拔任用機制,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風上過得硬、人民群眾信得過的幹部委以重任。同時,改變傳統思維方式和工作模式,提高反腐敗工作的針對性,主動性和有效性,不給腐敗分子以可乘之機。
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遏制腐敗現象的滋生和蔓延,保持黨和國家肌體的健康,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和經濟健康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