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淑珍的犯行狀況,世人普遍都有定論,社會大眾對於扁珍也產生了心證,儘管綠營仍有不少民眾認為她是無辜的,但情感上的觀感卻無法模糊事實的真相;然而吳淑珍孱弱的身體狀況,卻也是不爭的事實,她需要專業醫療照護及家人的陪伴,因此吳淑珍就一直陷在重罪與該如何執行中進行比例程度上的拉扯,在人權及法律維護上進行天人交戰。其實吳淑珍案的結果,象徵意義高於實質意義,貪腐之金錢及珠寶能追回的機率恐怕也不大,但吳淑珍案卻具有很大的教育及司法上的意義。
法律的目的是什麼?不外是公平與正義,什麼樣的法律才能實現正義的內容與發揮正義的精神?所謂的正義,在一個正常的社會中,少數的利益是得到了保護,但也必須慎防為了避免更大的不正義存在時,可以允許不正義存在。因此,正義就是在於保護個人權利。若就法律的角度來看,作為法律基礎的正義觀,絕不能是一個非理性、情緒性及民粹性的反應,否則此正義便無法實現法律的真實精神,而將只是成就一個人意志或者是少數人慾望的產物。
公平正義要具體落實,便不能不提到正當法律程序,從實質面來看,正當法律程序即是指法律的內容是否符合正當、社會正義的要求,亦即一個法律是否合理的來界定個人在公眾系統的權利以及義務。這其中除了界定那些行為是被允許的、那些是被禁止的外,同時當這些法律被違反時,也提供某些懲罰與防衛。法律是否將公平地對待社會上的每個人,不因為其身份關係而使每個人的權利,在這個系統內可以合理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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