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淑珍案子充分得到程序面的保障,但引發爭議的是,扁家人是否會因為程序上的保障而延至實質上的內容審查與執行。或許實質層面上的正義較難找到確切清楚的標準,吳淑珍被判十七年半,這是實質內容,綠營民眾或許不能接受,但對於程序問題,台灣司法確實已經極盡能事地來保障吳淑珍的程序正義,甚至被認為是一種過度保障,有別於一般民眾,因此吳淑珍絕無綠營人士所指摘的司法迫害或是政治迫害,更無國共兩黨合力迫害之荒唐之說。
至於陳致中一番得了便宜又賣乖之“培德醫院拒收其母吳淑珍,完全是基於醫師的專業與良知,絕非主政者的恩賜”說法,試問若不是“吳淑珍”,試問會有多番考量謹慎處理嗎?
一般我們所謂的正當程序,就是指合理的程序規範,特別是針對限制人權的規範而言,畢竟程序可以引導我們精確地適用法律,以來達成實體法律的目的,吳淑珍雖受重刑之宣告,但其重刑無法執行,其效果等同於無法宣判。因為在許多綠營民眾的認知中,吳淑珍能夠在家限制住居,目前無刑之執行,等同於無罪之身,吳淑珍仍可以外出吃飯逛街,唯一的差別只是到外縣市必須報備同意。
正當法律程序中的實質面判吳淑珍十七年半,但程序上必須要維護她的人權及程序正義,這種程序與實質面的落差,再加上是不是因為是“吳淑珍”的特殊身份關係;法律尊嚴的維持與社會正義的失衡,造成檢方責付陳致中將吳淑珍帶回在家休養,暫緩執行,但禁止出境並限制住居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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