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吳淑珍的例子中,從正當法律程序中實質面來看,首先,監獄行刑法的規範是合法且正當的,它既合乎人權精神,亦符合社會所能接受的情況,然而,從監獄行刑法中的條文內容,說明了吳淑珍不適合入監,但並沒有排除醫療院所及其他處所,吳淑珍直接返家之裁量,只是為了怕麻煩及爭議所做之便宜行事,未來吳淑珍將以何種方式來獲得應有的懲罰,故引來各方的討論;更大的爭議是,監獄行刑法是否所適用具有相同情況,而不只是吳淑珍,那麼廖福本、黃任中、吳德美等,也就是與吳淑珍有同樣類似遭遇情況之人,是否也得到同等公平的對待,這是就正當法律程序中實質層面的討論。
若從正當法律程序中程序面來觀察,其重點在於要求執法者公平、公正地執行法律,並合理正當的給與每個程序參與者一定的權利與義務之保障,保障其訴訟上的權利。總的來說,程序面的正當法律程序又是為達成實質目的的手段,因為光靠實質是無法達成正義要求,還必須要靠程序正義來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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