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必須要在各自法律允許範圍及職權規範下為之:兩岸業務主管機關最高負責人互訪,本身便帶有政治性與敏感性的意味,更有替雙方最高領導人銜命溝通的味道,因此其一言一行,動見觀瞻,不可不慎,更不能造成“國安”上的困擾與治安單位的難題,這必須要靠事前妥善的規劃與縝密的事前溝通,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完全照著SOP標準程序進行。
六、必須有助於中華民族情感交流與意見交換:互訪的目的在於增進了解、化解敵意、增進信任基礎,達成意見交換、情感溝通的目的,在各項議題當中,形塑中華民族下的最直接對話與交流。
七、必須在兩岸最多數民眾祝福聲中進行:沒有民眾的支持與肯定,互訪就達不到目的;沒有企業的熱情,也無法發揮事務性交流的目的;沒有祝福、笑容、善意與熱情的氛圍,互訪只會帶來更多的衝突與不滿以及不可預知的危機,因此得到民眾的祝福與肯定,便是非常重要的事,畢竟兩岸目前都朝向以民為本的社會發展。
八、必須是雙方交流而非單方宣傳表述:互訪最大的功能,並不在於單方片面表達政策立場與主張,而是在於雙方的溝通與意見交換,最好的情況是能夠達成共識與允諾,其次能夠達成帶回研議的目的,最差的狀況就是在一次的政策表達,倘若政策表達可以透過各種形式的談話與記者會為之,便失去互訪之面對面的最佳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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