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可以接受先立法再審查,但不能溯及既往,否則之前ECFA及兩岸各項協議報備全都形同具文,先立法再審查的關鍵是立什麼樣版本的法?朝野都能接受,美方及大陸當局也可勉為其難的接受,如果以兩岸監督法制化來偷渡法理台獨,樂了獨派及民進黨,卻苦了台灣全體民眾,這實在令人難以接受。
至於監督條例內容,就現實情況來看,恐怕還是以“行政院”版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最為可行,因為其對於協議之處理及監督程序,都有明確的規範,並且其兼顧兩岸協商之公開透明及公眾參與,更強化“國家安全”評估及落實“立法院”監督,因此民進黨及反對者實在不宜繼續杯葛抗爭,繼續無理的喊價,否則一定引發兩岸關係的重大傷害,也是民進黨難以承受之重。
“行政院”版規定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兩岸訂定協議事項;由於協議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亦得委託所定機構或民間團體,以受託人自己之名義,協商簽署協議。
更重要的是,“行政院”版將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議題相關機關,依下列各階段,向“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朝野黨團、相關委員會、召集委員或委員等,進行溝通及諮詢。並且,針對不同階段以出席或辦理各項說明會、座談會、協調會或公聽會等方式,“行政院”版亦提出與社會大眾進行溝通及諮詢。
“行政院”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二十五條規範,已是馬政府對這次學運的最佳回應,朝野應就此進行探討,而民進黨實在不應該繼續杯葛,這二十五條規範乃是提升兩岸協商之公開透明及公眾參與之最完善及最後底線,對於強化“國家安全”評估及落實“立法院”監督,已經盡到最嚴格的監督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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