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形成生態環保法律制度體系。通過不懈努力,生態環保領域形成了由1部基礎性、綜合性的環境保護法,若干部涉及大氣、水、固體廢物、土壤、噪聲、海洋、濕地、草原、森林、沙漠等專門法律,長江保護法、黃河保護法、黑土地保護法及正在審議中的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草案等4部特殊區域法律組成的“1+N+4”法律制度體系,有力推動了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中國建設。
(四)做好社會建設和民生領域立法。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權利,制定家庭教育促進法,修改教育法、職業教育法。制定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計劃,制定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疫苗管理法,修改動物防疫法、藥品管理法,作出關於全面禁止野生動物非法交易和食用的決定。回應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反食品浪費法,修改民事訴訟法、行政處罰法。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制定退役軍人保障法,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強特殊群體權益保障。
(五)作出授權決定或改革決定。回應全面深化改革提出的立法需求,確保國家發展、重大改革於法有據。圍繞深化國家機構改革,就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中國海警局行使海上維權執法職權作出決定。修改57件次相關法律,3次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授權國務院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授權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浦東新區法規等,先後決定設立上海、北京、成渝金融法院和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聽取審議10個授權決定和改革決定實施情況的有關報告。
五年來,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形成了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托、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有效發揮人大在立法各環節的主導作用;豐富立法形式,既注重“大塊頭”,也注重“小快靈”;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有效促進了立法質量和效率的提升。五年來推進高質量立法,進一步完善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了更為完備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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