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用好憲法賦予人大的監督權,實行正確監督、有效監督、依法監督
(一)做好規劃計劃、預算決算審查監督和國有資產管理監督。修訂常委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聽取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十三五”規劃綱要實施中期評估報告,審查批准“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修訂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深入落實人大預算審查監督重點拓展改革。聽取審議中央決算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聽取審議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開展特定重點領域財政資金監督。作出關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制定實施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工作五年規劃,在定期聽取審議年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綜合報告的基礎上,每年選取重點領域開展監督。
(二)聽取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在高質量發展領域,圍繞創新驅動發展、金融工作、數字經濟發展等聽取審議報告。在農業農村領域,聽取審議脫貧攻堅工作、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鄉村產業發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等報告。在生態環保領域,連續五年聽取審議年度環境狀況和環保目標完成情況報告,聚焦重點領域、重點區域和重點流域的環保工作聽取審議報告。在社會事業領域,聽取審議就業工作、推動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發展等報告。突出社會治理重點問題,聽取審議開展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深化“三非”外國人治理等報告。
(三)加強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制定執法檢查工作辦法。緊緊圍繞法律規定、法律條文,2018年檢查大氣污染防治法、統計法、傳染病防治法、防震減災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實施情況,2019年檢查水污染防治法、中小企業促進法、就業促進法、高等教育法、可再生能源法、漁業法實施情況,2020年檢查土壤污染防治法、關於全面禁止野生動物非法交易和食用的決定和野生動物保護法、農業機械化促進法、慈善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實施情況,2021年檢查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醫藥法、企業破產法、畜牧法、公證法、消防法實施情況,2022年檢查環境保護法、長江保護法、科學技術普及法、鄉村振興促進法、外商投資法實施情況。結合聽取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和執法檢查報告開展專題詢問。
(四)加強司法普法工作監督。圍繞促進司法公正,對“兩高”開展常態化監督。聽取審議最高人民法院解決判決“執行難”等工作情況報告。聽取審議最高人民檢察院開展公益訴訟檢察等工作情況報告。開展“七五”普法專題調研,聽取審議“七五”普法決議貫徹落實情況報告,作出“八五”普法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