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10日電/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下稱《解釋》)公布。該司法解釋通過釐清信息網絡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為懲治利用網絡實施誹謗等犯罪提供明確的法律標尺。
京華時報報道,《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該司法解釋今天起實施。
◎重點釋疑
轉發量系實證研究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近年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日漸增多,特別是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進行造謠誹謗等違法犯罪現象比較突出。出台司法解釋目的是結合新型犯罪方式的特點,對刑法相關條文的法律適用依法進行解釋,為在司法實踐中準確懲治相關犯罪提供明確的司法解釋依據。
鑒於此,兩高進行了一年多的深入調研,對存在問題進行了系統梳理,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並借鑒其他國家通行的法律規制原則,經反覆研究論證,制定了這部司法解釋。孫軍工表示,設置轉發量,是考慮到轉發信息會造成多人瀏覽該轉發信息的後果,對於數字的確定,是經過實證研究和專業論證而確定的。
司法解釋對利用網絡
“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及實施誹謗行為“情節嚴重”的認定,利用網絡實施誹謗犯罪適用公訴程序的條件,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認定,嚴厲打擊信息網絡共同犯罪等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該司法解釋通過釐清信息網絡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為懲治利用網絡實施誹謗等犯罪提供明確的法律標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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