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當然沒有說對范曾這樣的名人不能批評。它只是說郭慶祥的文章“對范曾的詩、畫、書法、作畫方式及人格分別作出了貶損性的評價,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虛偽’等,造成其社會評價降低及精神痛苦,郭慶祥的行為已經構成對范曾名譽的侵害……”
按照一審法院的邏輯來理解,就是郭慶祥批評范曾的文章,言辭過火了,特別是那些形容詞,貶低了范曾的人格,因而構成侵權。
再看立法。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但是,在名譽權保護這個問題上,我們的立法與司法犯了同樣的錯誤——對公民和法人的性質不加區分,“王子”與“庶民”同等對待,公法人與私法人一視同仁。
自古以來,就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之說,那是要借以表達統治者的開明,要在法律面前與“庶民”平等,這也符合現代政治學的理念。不過,對待私法上的個人名譽權,正好同“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邏輯相反。“庶民”萬萬罵不得,而“王公將相”、“達官貴人”挨罵則是尋常之事,有時候被罵得狗血淋頭,縱然“氣急”卻不能“敗壞”,以表現出一種不同於“庶民”的涵養。
客觀地說,“王公將相”、“達官貴人”之類的社會名流也是人,也有常人的感情,他們對於批評同樣不舒服,當年的美國總統杜魯門就被媒體罵急了,他寫信給一位記者說:“我想請你們捫心自問,總統總還有偶爾正確的時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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