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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評范曾的代價 要承擔巨大風險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6-19 11:31:28  


 
  范曾既是“坐四望五”的大師級人物,用時下的標準來定義,就是公眾人物、社會名流。對這類人物進行批評,顯然是公眾天然的權利,既不用擔心公法上的誹謗罪,也無須顧忌私法上的名譽侵權。這是現代政治學與法治給我們帶來的價值。

  在法治國家,之所以確立了一項無風險地批評包括官員在內的公眾人物的權利,首先是因為他們比普通老百姓占有並能夠支配更多的公共資源;其次是他們理應成為社會道德的標杆,公眾有權利對他們提出更苛刻的要求。

 事實上,任何國家都沒有立法禁止公眾人物享有名譽權,但即使面對明顯的貶損甚至侮辱性言辭,司法當局也不會輕易支持公眾人物對名譽權的主張,久而久之,公眾人物名譽權就成了一項處於“休眠”狀態的權利。

  法國思想家托克維爾說:“為了能夠享受出版自由提供的莫大好處,必須忍受它所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痛苦。想得到好處而又要逃避痛苦,這是國家患病時常有的幻想之一。”

  2002年9月,上海市靜安區法院在著名足球明星範志毅訴《東方體育日報》名譽侵權案件中,有過這樣一段在中國司法實踐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詞:“……即使原告認為爭議的報道點名道姓稱其涉嫌賭球有損其名譽,但作為公眾人物的原告,對媒體在行使正當輿論監督(權利)的過程中,可能造成的輕微損害應當予以容忍或理解。”

  遺憾的是,中國的法律並沒有確認公眾人物概念,司法實踐也不遵循先例。靜安區法院的標誌性判決,無法改變中國法官對待公眾人物名譽權問題的保守態度。因此,要求昌平這樣的基層法院創造一個驚世駭俗的判例,無疑是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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