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范曾這樣知名度極高的公眾人物,批評他的文章也不過是有幾個貶義性的形容詞,立即就被上升到名譽侵權的高度,判決批評者向范曾賠禮道歉的同時,還要賠償7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那麼,范曾的“精神”到底受到了什麼損害呢?法官採取的是有罪推定的邏輯——只要批評文章含有被認為是“侮辱性”的言辭,就認定為侵權,進而推定被批評者社會評價降低、產生了精神痛苦。
如果說精神損害是很抽象的判斷,那麼,社會評價降低則是完全可以提供實證的支持。但我們發現,范曾畫作的價格仍然賣到天上,他照常出席各種社會活動,並沒有因為這篇批評文章受到影響,范曾也未向法庭提交他的社會評價降低的證據。
如此看來,在中國批評公眾人物是要承擔巨大風險的,你不僅要像警察破案一樣搜集證據,而且要字斟句酌,和顔悅色,負面形容詞是萬萬使不得的,否則,就等著上法庭吧!
(作者系華東政法大學司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