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一點上看,質疑不可能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和後果,除非出現關鍵性的證據和證人,而這幾乎是不可能的。實際上就是這種質疑既不可能“證實”也不可能“證偽”。
但這仍可能產生對現有著作權人聲譽的衝擊:一是作者的創造力會受到懷疑,導致聲譽下降;二是作者的誠信受到懷疑,也會導致聲譽下降。所以,問題不在於法律上的著作權,而在於公眾心目中對於作者能力和誠信的判斷。因此,這次質疑和方舟子以往打假其實有相當差別。以往那些打假有更多難以辯駁的根據。而這次卻是根據文本解讀分析進行的。如果這種“代筆”的表述被公眾接受,必然導致作者聲譽受到更多衝擊。因此作者也不得不在公眾輿論中進行自證,論證自己不僅“可能”而且確實創作了這些作品同時並不存在任何代筆者。
這裡的“官司”其實不是法律上的,而是輿論中的。這裡質疑者的有利之處在於他只需要提出邏輯的疑點就可以導致作者的原創性和誠信受損,但不利之處在於不可能得到任何鐵證。作者的有利之處在於他天然具有的著作權和作者身份不可能被動搖,不利之處在於“自證”具有極高難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