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舉個德國與波蘭邊界做例子。二次戰後,德國邊界往左移,新的邊界是依奧德河(Oder)與奈塞河(Nessie)。1950年7月6日東德與波蘭簽署有關《劃定德波邊界協定》,確定了東德與波蘭的新疆界(即以奧德–奈斯河為界)。由於這個條約是以東德政府名義簽署,只能代表是東德同意的條約,而不能說是所有德國人均同意的條約,西德政府並不接受東德可以代表德國,因此不接受。這個情形有點像北京並不同意1952年“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政府所簽署的《中日和約》完全一樣。
1969年西德的布朗德上台以後,積極改善與東歐國家的關係。波蘭抓到這個機會,要求西德也與波蘭簽一個條約來確定波蘭與東德的疆界。1970年12月7日西德與波蘭簽署的《華沙條約》第一條,也同意了新的德波疆界。按理來說,東西德都同意了新的疆界,新疆界問題應該解決了吧。不過,當時西德政府很明確的表示,這只是西德政府與波蘭簽的疆界條約,在法律上,只是一個臨時協定性質,真正德波的疆界要等到統一以後的德國簽署才算數。波蘭與二戰的四強(美、蘇、英、法)都很清楚,在政治上,這條新疆界已經確立了,但是在法律上並沒有完成。
1990年9月12日東西德與四強共同簽署《二加四條約》(東、西德+美、英、法、蘇),其中一條,就是再次確定波蘭與德國在1945年的新疆界,這時才為德國的東域問題劃下一具國際法性質的休止符。
換言之,從國際法來說,我認為目前只是台北政府與北京政府各與日本簽了一個條約,都只個別代表自己,不能代表全體中華民族。未來的和平協議要怎麼做?第一可能是,兩岸統一以後,再與日本簽一次;第二,在兩岸尚未統一前,則是(1+1)+1,括弧代表兩岸主權重疊,裡面的1+1代表兩岸政府,另一個1則是日本。我個人認為,戰後的最終解決條約還是需要的,必須由兩岸一起與日本簽署才算最終底定。其中必須處理賠款、領土、認罪三個重要問題。因為這60多年來,日本從不對歷史反省、從未認罪,包括還繼續參拜靖國神社、國內沒有一個紀念碑反省戰爭罪行、以及賠償與領土問題。我認為都要在條約裡面解決。這是我的主張,也想聽聽大家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