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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靜委員接受京華時報記者採訪。 |
作為一個從事青少年教育40餘年的研究者,孫雲曉深知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我常常遺憾地發現,太多發生成長危機的學生,究其原因,往往與錯誤的家庭教育密切相關,而有不少失敗家庭的父母具有高學歷、高職位、高收入。我和一些家庭教育研究者發現,決定父母教育好孩子的不是有高學歷、高職位、高收入,而是較高的教育素質,即教育理念、教育方式和教育能力。”
孫雲曉認為,家庭教育立法首先必須要明確家長的主體責任,同時還要強調政府的主導作用。他說,我國之所以有6000萬留守兒童,就是因為很多家長做了父母後,沒有意識到孩子需要陪伴,需要強有力的監護,“一出生就丟給父母帶”的情況很多。孫雲曉強調,除了留守兒童,還要警惕“隱形留0守兒童”,因為父母不陪伴孩子、不教育孩子的情況,在城市也很多。“立法首先就是要解決這個問題,即監護人必須要對家庭教育負起主體責任。”
“孩子在12歲之前,特別是6歲之前,能否和父母建立親密的情感,對他一生的安全感、幸福感至關重要。至少6歲前不能分開。”孫雲曉認為,除此之外,家庭教育法還應該規定尊重孩子的基本權利,即《聯合國兒童公約》和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提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
立法措施要具體可操作
“問題兒童的背後一定是家庭教育的問題。”孫雲曉強調,如果孩子出現了不良行為,應當強制對父母進行培訓。如果父母嚴重失職,不適合繼續撫養孩子,就涉及到剝奪監護權的問題。此外,還應當明確政府、家庭、社會機構等各方的責任。
“我國目前將家庭教育立法工作交給全國婦聯這樣一個群眾團體來執行,沒有任何家庭教育經費,是有很大缺陷的。”孫雲曉坦言,全國婦聯這幾年做了很多工作,也很有成效,但畢竟不是一個教育行政部門。他建議家庭教育立法還是應當由國家設立家庭教育指導委員會,或者授權教育部統籌家庭教育立法。
孫雲曉還建議,家庭教育立法一定要具體、可操作。他說,《反家庭暴力法》中就有一些可以借鑒的地方,比如當家庭暴力出現的時候,可以申請保護令。他認為,如果家長不負責任,一定要有一些可操作的法律措施,比如可以借鑒西方的舉措,安排專人對監護人進行巡視監督,或者招募有條件、有愛心、有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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