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公訴人員表示,該案是我省首例、全國第三例鉈投毒案件,和震驚全國的清華鉈投毒案不同的是普通人難以獲取的劇毒物質鉈,這次卻是由上訴人謊稱做實驗從網絡上兩次輕鬆購得,銷售者李某某雖已犯非法銷售危險物質罪被另案處罰,但被害人潘晶晶卻無法回到從前。因此這一問題應該引起高度重視,建議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犯罪行為加大懲罰力度,公安、網監、工商等部門應規範網絡危險化學品交易,嚴格把關,確保類似悲劇不再發生。
案件7大焦點
當天的庭審上,玲玲承認兩次網購鉈並實施了對被害人潘晶晶第一次的投毒行為,但稱沒有實施第二次投毒,並稱投毒系阿旺指使。
幼師玲玲到底有沒有實施第二次投毒行為,寫小說的阿旺是否也參與了犯罪,是庭審中控辯雙方爭論的兩大焦點。針對兩大焦點,玲玲及其辯護人當庭提出了7個問題。
1.辯方:玲玲沒有實施第二次投毒,投毒系寫網絡小說的阿旺指使,本案分三個階段,先是阿旺喜新厭舊、然後是借刀殺人、最後阿旺金蟬脫殼。
公訴機關:沒有任何證據能對辯護人喜新厭舊、借刀殺人、金蟬脫殼三階段的說法予以支持,這是辯護人的主觀臆測。
2.辯方:阿旺知道購鉈之事,是阿旺陪玲玲去取的鉈並實驗了鉈的脫毛效果,要求警方調取沿途的監控錄像。
公訴機關:除了玲玲的供述與辯解之外,無其他證據證明該事實,調取監控錄像也只能證明阿旺曾經陪玲玲去取過包裹,阿旺也承認陪玲玲取過幾次包裹,不能證明阿旺知道包裹內是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