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
事故報告:機長違規擔主責
事發次日,國務院“8·24”飛機墜機事故調查組在伊春正式成立。
2012年6月28日,調查組發布事故報告,首要原因便指向機長齊全軍。
報告認為,造成空難的首要原因是機長違反河南航空《飛行運行總手册》的有關規定,在低於公司最低運行標準(能見度最低標準為3600米,事發前伊春機場管制員向飛行機組通報的能見度為2800米)的情況下實施進近。
第二原因是飛行機組違反民航局《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的有關規定,在飛機進入輻射霧,未看見機場跑道、沒有建立著陸所必須的目視參考的情況下,仍然穿越最低下降高度實施著陸。
第三原因是飛行機組在飛機撞地前出現無線電高度語音提示,且未看見機場跑道的情況下,仍未採取複飛措施,繼續盲目實施著陸,導致飛機撞地。
報告認為,齊全軍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應以涉嫌重大飛行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據了解,齊全軍也是我國首個被追刑責的飛行員。
檢方指控,齊全軍違反航空公司關於飛行操作的規章制度,對空難負有直接責任,應以重大飛行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4—6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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