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發生後,航空公司表示賠償遇難者每人96萬元,其中包括傷亡賠償額59.23萬元,以及對遇難者親屬做出的生活費補貼和撫慰金等36.77萬元。據財新網報道,部分家屬不同意賠償方案,與航空公司爭議的焦點是賠償方案中的“責任解除書”:責任解除書中明確要求遇難者家屬在接受96萬元一次性全部賠償款項之後,同意免除河南航空及其母公司、關聯公司和前述所有公司的受雇人、代理人、保險人、再保險人以及飛機出租人所有的賠償責任,並承諾於解除書簽署後,不再以任何形式向全部上述公司及個人提出任何有關的權利主張。這樣的責任解除書讓家屬很難接受。
郝俊波律師告訴北青報記者,航空公司都希望對事故有個了結,但事故發生後的閃速賠償會讓家屬感情上難以接受,而且閃賠大都是假定航空公司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引用責任賠償限額,所以賠償的非常有限。按照國際慣例,空難發生後一般會先給予家屬一定的經濟補償,但具體的最終賠償是應等到事故責任調查清楚了再定。
郝俊波稱,伊春空難的許多遇難者家屬也找到他咨詢,或修改賠償具體條款。據他了解,伊春空難的善後賠償,一部分人已經通過協調得到解決,但由於保密原則,最終數額家屬一般不會對外界透露。
昨日齊全軍一案開庭,幾十位幸存者或家屬來到庭審現場,“我們就想看看事故真相。”小玉說,齊全軍有責任,但是將庭審從頭聽到尾後,她們覺得被追責的不該只有齊全軍一人,“其他管理人員有沒有瀆職的?”
事件回放
伊春空難44人死亡 機長負直接責任
2010年8月24日21時38分,河南航空有限公司E190機型B3130號飛機執行哈爾濱至伊春VD8387定期客運航班任務時,在黑龍江省伊春市林都機場進近著陸過程中失事,造成機上44人死亡、5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0891萬元。
事後成立的國務院河南航空有限公司黑龍江伊春“8·24”特別重大飛機墜毀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直接責任是機組違規操縱飛機低於最低運行標準實施進近,在飛機進入輻射霧,未看見機場跑道、沒有建立著陸所必需的目視參考的情況下,穿越最低下降高度實施著陸,在撞地前出現無線電高度語音提示,且未看見機場跑道的情況下,仍未採取複飛措施,繼續實施著陸,導致飛機撞地。
調查報告描述了飛機撞地後的情況:“幸存人員分別通過飛機左後艙門、駕駛艙左側滑動窗和機身壁板的兩處裂口逃生,其餘艙門及應急出口因嚴重撞擊變形或濃煙阻隔無法打開。機長沒有組織指揮旅客撤離,沒有救助受傷人員,而是擅自撤離飛機。”
調查報告認定的間接原因是河南航空安全管理薄弱;股東深圳航空對河南航空投入不足、管理不力;有關民航管理機構監管不到位;民航中南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局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事故航班的機長齊全軍,被認定負有直接責任。調查組建議依法吊銷齊全軍的飛行駕駛員執照,給予開除公職、開除黨籍的處分,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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