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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航空難曾引發對飛行員處罰分歧
國際上,曾因空難引發對飛行員責任認定和處罰的分歧。如2000年10月31日,新加坡航空006航班準備自05左跑道起飛時,因為大雨造成的能見度不佳、機組人員的疏忽與塔台方面的溝通不暢,因此誤闖了正在施工維修而暫停開放的05右跑道。飛機與施工機具擦撞,並隨即翻覆斷裂成三截,爆炸後引發大火。共有79名乘客和4名機組成員罹難。
當天駕駛新航006航班的機長是馬來西亞籍,機組中還有兩名新加坡籍的副駕駛。該事故調查由台灣飛航安全委員會主持,最後報告於2002年4月24發表。報告中指出飛行組員無視相關航圖並且未有複查確實了解其滑行路線,也可能因為轉彎時間較長,因此未能察覺航機進入錯誤跑道。
該空難調查報告發表後,台灣的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召三名飛行機組成員回台灣接受查問。當時曾有傳言指這三名飛行員會被拘留並起訴,因此,國際民航飛行員協會表示,如果飛行機組被起訴,將會號召協會會員拒絕飛入台灣地區領空。不過,最終桃園地檢署並未起訴新航的三名飛行員,他們獲准離開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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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民航界也屬首例 國際民航組織派員旁聽
記者了解到,由於此案的特殊性及在中國內地首開先例,同時,在國際民航界也尚屬首例,因此,國際民航組織昨天也派員旁聽了庭審。
此次庭審的伊春空難飛行員刑責案件,是中國民航史上首例發生空難後飛行員幸存並被追責的案件,因此,引起業界和社會的高度關注。
另據了解,事故航班所屬的航空公司此前已被處以500萬元的罰款。據公開資料,事發飛機所屬的河南航空,前身為鯤鵬航空,其中方股東為深圳航空有限責任公司,2009年9月更名為河南航空有限公司。伊春空難發生後,河南航空資不抵債破產,2010年8月,河南航空名稱被撤銷,恢復其原有名稱鯤鵬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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