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廣東法院首推權力清單 案子主審法官說了算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5-31 11:24:11


  中評社香港5月31日電/法院院長、庭長不得干預個案實體審判;不得就案件實體處理直接否定、或者變相干預合議庭審理案件;行使監督權必須全程書面留痕……記者昨日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下發《廣東省健全審判權運行機制完善審判責任制改革試點方案》(簡稱試點方案),深圳、佛山、茂名、汕頭法院作為本輪司法體制改革首批試點法院,實行院長、庭長“權力清單”和“負面清單”制度。這也是我國首家省級法院在全省試點法院推行該制度。

  案子怎麼判 主審法官說了算  

  《新京報》報道,廣東省某基層法院一名資深法官告訴新京報記者,按照以往慣例,法官審理案件會報庭長、副庭長審批,重大疑難複雜案件還會直接報主管副院長審批。“這樣做的初衷是年輕的法官的案件審判經驗不足,很可能造成對案件把握不準確,案件出現瑕疵”。

  “這種做法的缺點也很明顯”,該法官坦言,案件審批制易造成院長、庭長權力過於集中,如果操守有問題,很可能形成案件“一言堂”,甚至出現錯案。此外,如果出現錯案,由於是領導審批的案件,無法追究責任。

  此次廣東省推行審判責任制改革,主要目的就是改變這一尷尬現狀。在該項改革中,法院將打破以往的院長、庭長審批案件的方式,轉變為主審法官負責制,即主審法官帶領各自的審判團隊對案件進行獨立審判,並對案件裁判負全責。

  “清單”明確法院領導“可為”和“不可為” 

  實行主審法官負責制後,法院及院長、庭長又如何行使審判管理權和審判監督權?試點方案對此專門制定了“權力清單”和“負面清單”。“權力清單”對法院院長、副院長和庭長行使這兩項權力的內容進行明確,“負面清單”則強調,法院集中行使審判管理權和院長、庭長行使審判管理權,不得干預個案實體審判。院長、庭長行使審判監督權,必須全程書面留痕。

  廣東省高院研究室有關負責人稱,“權力清單”和“負面清單”的最大好處是,在實行主審法官負責制後,通過“權力清單”和“負面清單”可以讓院長、庭長了解哪些工作他們可以做,哪些不能做。如根據“權力清單”,院長、庭長對他們認為主審法官把握不准的案件有一定的建議權,促進案件的公正審判,但是建議權並不是決定權,這一方面會促進主審法官對案件有更細致的把握,又不會造成院長、庭長對案件的干預。

  如果院長、庭長違反“權力清單”和“負面清單”如何處理?該負責人告訴新京報記者,院長、庭長違反“權力清單”和“負面清單”將依據法院的相關規定和紀律懲戒措施來追究責任。

  該負責人表示,試點後,廣東省高院將根據試點情況對“權力清單”和“負面清單”制度進行細化,並在全省法院推廣。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