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實行新的旅遊標準合同。出台新的旅遊合同示範文本,取消旅遊合同中的購物附加條款。對旅行社未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旅遊合同未載明游覽、娛樂項目具體內容和時間,未載明交通、住宿、餐飲等旅遊服務標準,旅行社指定購物點、推銷自費項目、強迫或變相強迫旅遊者消費的,依法從嚴處理。(省旅遊發展委、工商局負責)
(六)嚴格監管旅遊合同。加大對旅遊合同的日常監管,對簽訂虛假合同、陰陽合同的旅行社及從業人員,依法從嚴處理。實行旅遊合同電子化管理,實現旅遊者、旅行社及監管部門實時查詢,確保公開、透明。(省旅遊發展委、工商局負責;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建立旅行社“黑名單”制度。根據旅遊者投訴、行政處罰等信息,對旅行社進行綜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建立旅行社“黑名單”,並向社會公布。對進入“黑名單”的旅行社,通過約談、加大檢查力度、限制新增業務範圍、停業整頓等措施進行重點監管,對在規定時間內未達到整改要求的,吊銷旅行社經營許可證。(省旅遊發展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工商局配合)
三、改進導游管理方式
(八)建立全省導游管理平台。建立全省統一的導游管理信息平台,將全省所有導游納入平台進行實時動態監管。(省旅遊發展委牽頭;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九)公開導游服務質量評價。建立導游服務質量網上評價系統,方便旅遊者對導游服務質量進行網上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導游星級評定的主要依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授權行業協會對導游進行評價考核和自律管理。實時動態公布導游服務質量網上評價、違法違規情況和星級評定結果,為旅遊者自主選擇提供參考,形成導游良性競爭機制和良好執業環境。(省旅遊發展委牽頭;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強化簽約導游管理。旅行社、導游服務公司、景區景點等機構,對簽約導游進行嚴格管理,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加強教育培訓,建立合理薪酬制度,保障導游合法權益。(省旅遊發展委牽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總工會,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加強景區景點監管
(十一)實施新的景區景點管理辦法。依據國家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管理辦法,借鑒先進省(區、市)經驗,立足雲南實際,制定出台我省景區景點管理辦法,強化景區景點標準化管理。(省旅遊發展委,各州、市人民政府負責)
(十二)規範旅遊景區經營管理。加大對景區環境衛生、社會治安、交通秩序的整治力度。加強景區內部管理,提升景區服務質量。規範景區經營行為,禁止捆綁銷售、園中園、票中票、強迫或變相強迫旅遊者消費等行為。(各州、市人民政府牽頭;省民族宗教委、公安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林業廳、文化廳、旅遊發展委、工商局、物價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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