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整治景區景點突出問題。對旅遊者投訴率居高不下、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安全隱患突出等問題的旅遊景區景點進行重點整治,對問題嚴重的勒令停業整頓。對景區景點存在的攬客、拉客、“酒托”“藥托”等問題進行專項整治,對旅遊者多次投訴的酒吧、餐廳等勒令停業整頓。(各州、市人民政府牽頭;省民族宗教委、公安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林業廳、文化廳、旅遊發展委、工商局、物價局配合)
五、推行綜合監管模式
適應全域旅遊發展需要,在重點旅遊地區實行“1+3+N+1”旅遊市場綜合監管模式。
(十四)建立健全集中統一的綜合監管指揮平台。強化綜合調度指揮中心職責,完善運行機制,配備足夠力量,形成信息匯集、及時研判、綜合調度、聯合執法、快速反應、高效處置的工作機制。(各州、市人民政府牽頭;省公安廳、監察廳、旅遊發展委、工商局、編辦,省法院配合)
(十五)強化三支執法隊伍。建立工商和市場監管局旅遊市場執法隊伍,對旅遊虛假宣傳、假冒偽劣、違規經營、不正當競爭等進行快速查處。加強旅遊警察隊伍建設,出台旅遊執法指南,構建快速出警處理機制。設立旅遊巡回法庭,構建矛盾化解和糾紛調處機制,及時就地解決旅遊矛盾糾紛。(各州、市人民政府牽頭;省公安廳、監察廳、旅遊發展委、工商局、編辦,省法院配合)
(十六)充分發揮職能部門作用。旅遊、物價、交通運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質監、食品藥品監管、民族宗教、商務、地稅、國稅、通信等涉旅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職責,發揮專業監管和執法作用,積極承擔旅遊監管責任,共同維護旅遊市場秩序。(各州、市人民政府牽頭;省公安廳、監察廳、旅遊發展委、工商局、編辦,省法院配合)
(十七)建立旅遊監管履職監察機制。監察部門要把各地、各有關部門履職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發生重大涉旅事件時,監察部門啟動監督、問責程序,依法依紀嚴格追究責任。(各州、市人民政府牽頭;省公安廳、監察廳、旅遊發展委、工商局、編辦,省法院配合)
六、深化行業協會改革
(十八)推動行業協會去行政化。旅遊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完全脫鈎,實現機構、職能、資產、人員等分離。行業主管部門通過授權、委托、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行業協會發展,並對行業協會進行指導、監督。行業協會按照現代社會組織要求,依照法規和章程進行自我管理。(省旅遊發展委、民政廳,各州、市人民政府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