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聽到抓賊才去追趕的,我的行為是見義勇為。我與被害人無冤無仇,也並不相識”,法庭上,被告人麥某明辯稱,他只是抓住何某康的手不讓他去打人,他還被何某康打了腹部,何某康後來自己倒地了。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麥某明、吳某勝結夥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吳某勝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判處被告人麥某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判處被告人吳有勝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麥某明不服一審判決,已經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案件普法點
在本案中,麥某明自認為是出於見義勇為,卻釀成了慘痛的後果。那麼麥某明的行為是否屬於見義勇為?在量刑中能不能有所體現?
聽聞“抓小偷”應該圍觀還是衝上前?與不法行為作鬥爭應該鼓勵,但不應毆打
根據《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規定,見義勇為是指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的人員,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實施救人、搶險、救災等行為。“我認為麥某明一開始是想幫忙擒賊,屬於見義勇為”,中山市公安局法監支隊相關人員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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