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被打者死亡,應如何定義?無論被打者是否小偷,都應酌定量刑
在量刑上,對於見義勇為是否應當有所考慮?胡充寒認為,“見義勇為”是重要的量刑情節。胡充寒說,在我國刑事法律中,“見義勇為”不是法定的量刑情節,而屬於酌定的量刑情節。本案中,如果麥某明真的是因為聽到有人喊“抓賊”,而在幫助抓過程中實施了過限行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那麼在量刑上應當考慮麥某明的“見義勇為”的量刑情節。
胡充寒認為,“見義勇為”與被害人是否是賊沒有必然聯繫。因為現實中無法要求麥某明在確定被害人是賊的情況下,再實施“見義勇為”的行動。見義勇為往往需要“應景”而動,具有現實急迫性。例如,如果要求實施“見義勇為”的人,要先核實被害人身份才能實施“見義勇為”的話,那麼見義勇為就會失去其“與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作鬥爭”的功能價值。
胡充寒說,因此,即便出現被害人不是小偷,但只要麥某明確是因聽聞“抓賊”而實施見義勇為的行動,也應當認定其具有見義勇為的情節,並在量刑中予以體現。因為“見義勇為”導致命案的犯罪社會危害性,必然與一般傷害致死的命案的社會危險性有所區別。
案情焦點
被害人是否行竊?
法庭上,被告人吳某勝的辯護人指出,何某康偷吳某勝的蔬菜,對引發案件存在過錯。被告人麥某明的辯護人進而指出,正是為了幫忙抓賊,麥某明才趕上去,他並沒有傷害人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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